《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宣贯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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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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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原为: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原为: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修订增加了特级石油库,限制一级石油库的库容小于1200000m3,对其他级别石油库的规模未做调整。本条根据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将石油库划分为六个等级,是为了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和单罐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石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相对于甲B类和乙A类液体,甲A类液体危险性大得多,丙A类液体危险性小一些,丙B类液体危险性很小。根据石油库火灾事故统计资料,80%以上是甲B类和乙A类油品事故,剩下的是乙B类和丙A类油品事故,丙B类油品基本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因此,对不同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罐容量方面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储存成品油的石油库一般既有汽油这样的甲B类油品,也有柴油这样的丙A类油品,新规范储罐计算总容量划分石油库级别,相比2002年版的划分方式,实际上扩大了各级别石油库的实际库容,为石油库扩容创造了有利条件。

3.0.2(新增)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

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

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特级石油库有两个特征:一是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存于同一个石油库;二是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特级石油库一般都是商业石油库,商业石油库往往需要成品油(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液体化工品(非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和原油多品种经营,且这样的混存石油库规模往往比较大,发生火灾的概率和同时发生火灾的概率也比较大,需要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故对于混存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需要按两处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设置消防系统。

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原为: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原为: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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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对石油库储存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新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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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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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根据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A类。

3.0.4(新增)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与储存温度有关,储存温度越高,挥发性越强,危险性也就越高。储存温度超过闪点,意味着挥发出的烃类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该种液体的爆炸下限,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对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应提高其危险级别,以便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

为增加柴油供应量,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2003将使用量最大的5号、0号和-10号柴油的闪点指标,由不低于65℃改为不低于55℃,这样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2002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5号、0号和-10号柴油由原来的丙A类液体变成了乙B类液体,这将大大提高柴油储运设施的防范标准,尤其会给已有柴油储运设施在安全评估方面带来很大麻烦。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联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2003年就柴油闪点指标的变化所带来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变化进行了专项研究,研究结论是,只要5号、0号和-10号柴油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其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没有明显变化,仍可视为丙A类液体。于是之后陆续出台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均采纳了这一结论。

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其中,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新增)

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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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罐车装卸设施的栈桥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灌装棚等采用钢结构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外液体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这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

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原为:液化石油气)设施的防火设计,应(原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对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要求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甲A类液体这种情况,故本规范要求按该标准执行。

3.0.7(新增)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新增)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3章取消了2002版中的下列条文: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