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诉讼离婚常见问题
一、起诉前必知常识
1.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到底哪种方式更好?
案情简介
赵某和丈夫王某结婚四年多,婚后生育了一名女孩,现年仅一岁多。因王某工作较为繁忙,经常出差,平时家里的日常事务都由赵某一人料理。两人因平时缺少有效的沟通,导致常常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赵某首先提出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争议并不大,但都要求由自己行使女儿的抚养权。于是,两人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僵持不下后,赵某决定起诉离婚。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赵某问,像她这种情况,到底是协议离婚好,还是诉讼离婚好?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经过分析后律师发现,王某平时工作繁忙,根本无力照顾幼小的孩子。孩子年仅一岁多,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判决孩子由赵某抚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律师在接受赵某的委托后,与王某进行了一次正式的谈话,客观地分析了两人目前的情况,指出由赵某行使孩子的抚养权,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王某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两人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究竟应当如何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因、对孩子的抚养意愿、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有无可能进一步协商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实践中,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协议离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便,更多地适用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争议不大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更多地适用于离婚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形。相对于协议离婚程序来说,诉讼离婚往往更加耗时、耗力,甚至对双方及各自的家庭来说可能都是一种煎熬。另外,如果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必须充分重视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务必使双方的约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以及相应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慎重签署。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案情简介
杨某和王某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逐渐发现,虽然两人在网络中沟通很好,但在日常生活里却没有任何共同的爱好,致使两人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杨某主动提出希望与王某协议离婚,但王某认为自己对杨某仍然存有感情,不同意与杨某离婚,并表示希望与杨某共同努力尝试培养夫妻感情。在王某拒绝了杨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后,杨某离婚的意愿更加强烈。但杨某比较关心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于是向律师咨询,想知道如果其与王某以协议方式离婚,若双方均表示放弃30天的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在两人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就发给离婚证?
律师观点
不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协议离婚新增了“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当中的“三十日”期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冷静期”。
因此,在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当事人已经不能于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同时领取离婚证,即便离婚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冷静期”,依然需要等待30日之后才能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另外,在“冷静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已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也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冷静期”的规定,从登记离婚的程序上对拟离婚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民法典》对于“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希望离婚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加冷静、理智地对待婚姻问题,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情绪而草率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之后仍然坚持离婚的,说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起诉离婚前是否必须先自行调解?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不到两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家里的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留学回国后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而妻子李某长期没有稳定工作。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希望小两口能尽快生个孩子,但李某认为自己还年轻,想多自由几年,于是婆媳之间经常为了要不要孩子的事情发生争执,张某夹在中间十分为难。张某的母亲认为,儿媳妇既不工作,也不做家务,整天无所事事,根本不是踏实过日子的状态,现在连自己想抱孙子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心里十分不满。时间久了,张某与李某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两人从开始的争吵发展到后来的冷战,最后李某索性搬回娘家去住。
不久前,张某发现李某有了外遇,一气之下动手打了李某,两人的矛盾彻底激化。张某认为两个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不可能再和好,也不愿意再见到对方。张某向律师咨询,如果起诉离婚,是否必须先自行调解?
律师观点
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必须先自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全部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任何一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将双方争议的问题交由法院审理裁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调解确实是一个必经的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必须先自行调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4.如果已经签了离婚协议,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丈夫孙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两人在婚后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经营,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孩子出生后,两人便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因此夫妻关系逐渐冷淡。孙某首先提出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孩子必须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孙某每月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孙某同意后两人私下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签署后不久,王某便反悔了,认为孙某如此急于离婚,一定是有了外遇,于是要求孙某必须另行支付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否则不同意离婚。
孙某认为王某的要求纯属无理取闹,自己根本没有外遇,坚决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而且孙某认为,之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要求降低到5000元。孙某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还能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律师观点
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不等于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仅仅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或者取得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之后才算正式解除离婚关系。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5.法律对于男方提出离婚有何限制?
案情简介
赵某与妻子江某通过相亲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已经严重影响了赵某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于是赵某首先提出以协议的方式离婚,江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始终没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赵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没想到在开庭的时候,江某却拒绝离婚,还拿出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截至法院开庭时,江某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法院对夫妻二人进行了当庭调解,但赵某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男方的诉讼离婚请求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女方在这些特殊时期内,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如果在这段时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严重伤害。因此,法律限制男方在上述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请求是充分考虑了女方及孩子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上述法律规定限制的主体仅仅是男方,不包括女方。如果在上述特殊时期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受法律的限制。第二,上述法律规定限制的仅仅是男方的诉讼离婚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在上述特殊时期内,如果男方提出协议离婚,而女方也表示同意的,法律并不禁止。第三,上述法律规定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则不在此限。哪些情形属于“确有必要受理”,最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定,但实践中此类案件极少。例如,女方虽在孕期,但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所怀的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此类情形即属于“确有必要受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6.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吗?
案情简介
谢某和方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谢某毕业于国内名牌大学,任某上市公司高管。方某系海归硕士,就职于某外企。谢某平时忙于工作应酬,下班后经常游走于各种饭局、酒局之间。方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定期出国联系业务。两人结婚后都忙于各自的工作,缺少正常的沟通交流。后来,方某发现谢某有外遇,两人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分居近两年后,方某提出离婚,同时认为谢某出轨有过错,要求谢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谢某则认为,两人已经分居超过两年,法律上属于自动离婚了,于是,方某向律师咨询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观点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规定,更不存在任何自动解除婚姻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居两年”的概念实际上来源于此条,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准予离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居满“两年”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应当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分居时间开始,直到一方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已经满两年。如果双方对分居的起始时间不能达成共识,就需要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举证加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一款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对方不同意离婚,玩“失踪”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杨某与陈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陈某不务正业,每天只顾着上网、打游戏。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某日,杨某发现陈某在网上与女网友的聊天记录十分暧昧,于是质问陈某,陈某解释称两人只是在游戏里扮演夫妻角色。起初杨某并没在意,但杨某逐渐感觉夫妻双方的日常交流十分不畅,陈某似乎不愿意搭理自己。出于女性的直觉,杨某再次翻看了陈某的网上聊天记录,发现陈某和女网友之间的感情绝非一般,于是再次质问陈某,并趁机抢过了陈某的手机,发现陈某的手机微信里通篇都是陈某与女网友的聊天记录,于是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当晚,陈某即离家出走。一周之后,陈某回家收拾了自己的衣物,再次消失。
杨某认为,陈某整日不务正业,没有丝毫的上进心、责任感,于是想离婚。但陈某已将杨某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断绝了一切联系,陈某的家人也拒不配合联系陈某。杨某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但立案后发现,陈某不仅拒接法院的电话,陈某的家人也拒绝接收法院送达文书。最后,杨某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启动公告程序。
律师观点
本案中,从陈某离家出走、玩失踪等行为可以看出,陈某对自己与杨某这段感情早已放弃。双方婚后既无子女,也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陈某故意用逃避庭审的方法恶意拖延诉讼,使杨某不能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
近年来,由于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出席庭审,甚至连法院文书也拒绝签收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做法确实给很多离婚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导致迫切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对于这种情形,建议采用以下应对方案:第一,一方提出离婚后,如果对方表示不配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第二,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法院送达文书,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由法院进行缺席审理。第三,积极收集对方离家出走、故意逃避庭审等相关证据,以及证明对方漠视夫妻感情且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与许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育一子。但结婚不久,王某就发现许某的性情异于常人,起初王某并没有特别在意,但孩子出生后,许某还是经常神经兮兮,有时候突然对王某说有人要害他。王某多次向医生求证后,确认许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之后,许某的家人向王某坦白了许某所患疾病系家族遗传,并对结婚时隐瞒病情的事表示歉意,同时希望王某看在孩子的情面上,与许某维持婚姻关系。王某在得知自己从一开始就被欺骗后,心情十分低落,但也勉强同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随着孩子的成长,许某的病情越发严重,最后发展到已经无法独立生活。王某不堪忍受许某长期的发病和惊吓,每次一想到自己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一场骗局,就十分委屈,最终王某在征求家人的意见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许某此时已生活无法自理,不能独立出席庭审,故由许某的母亲作为许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自己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人群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本案中,许某在结婚前隐瞒了其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的事实,王某在得知真相后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此时许某本人已经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只能由许某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出席参与庭审。值得探讨的是,本案王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曾经考虑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婚姻。但是王某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请。王某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以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与许某的这段婚姻,同时一并解决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另外,关于本案涉及的可撤销婚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一方享有“重大疾病知情权”,即在配偶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作为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有权选择是否主张撤销婚姻,但该主张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
9.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外地,能否在现居住地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不久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无子女,两人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王某因在公司表现优秀被领导提拔,调动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子公司任职,刘某随王某一同到北京市通州区居住生活。为此,王某与刘某双方家人共同出资为两人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但好景不长,来京后由于王某工作压力较大,需要经常加班,而刘某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整天在家无所事事。两人的感情也因此开始出现问题,之后王某率先提出离婚,但王某不清楚是可以直接在北京起诉,还是必须回老家东营市起诉。
律师观点
王某可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虽然双方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但截至起诉前,双方均已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将北京市通州区作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王某不需要回到原户籍地,直接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但需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地区各法院要求,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不是北京户籍,则原告在立案时必须同时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以此来证明被告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的事实。《居住证明》可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开具。本案中,如王某在立案时不能向法院提交刘某的居住证明材料,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王某的立案申请,此时王某只能到刘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0.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判离吗?
案情简介
孙某和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孙某偶然间查看杜某的手机,发现杜某与其单位同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此产生矛盾。孙某要求杜某保证与该同事断绝来往,杜某嘴上虽然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仍然继续与该同事保持不正当关系。孙某认为杜某的行为非常恶劣,已经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于是准备委托律师起诉离婚。起诉前,孙某通过在网上查询资料了解到,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都不判离。孙某向律师咨询,是否有这样的说法?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通常法院会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着重审查,如无法认定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的,往往就倾向于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这是因为,婚姻对每个人乃至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确实有很多离婚当事人因为婚姻不幸福急于通过诉讼摆脱痛苦的婚姻。但也有为数不少的案件,虽然已经起诉到法院,但是双方通过调解和一段时间的冷静之后能够重归于好。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自然也希望通过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去慎重考虑是否仍然坚持离婚。因此,如果没有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不判离。但是,一旦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就很有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1.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吗?
案情简介
曹某与周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远,矛盾不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周某不尊重曹某的家人,经常目无尊长,出言不逊。曹某无法忍受周某,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曹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周某离婚,但曹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至今仍然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周某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曹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再次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曹某不解,向律师咨询时问道:“为什么我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呢?”
律师观点
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时,通常法院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为此,当事人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但这并不等同于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同意双方离婚。无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会着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这里特别提示: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无论是第几次提起诉讼,都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举证。尤其是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原告更应当针对夫妻双方在“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后到第二次起诉之前”的感情状况,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实践中,因为原告忽视这方面的证据,有不少案件都是经历了三次,甚至更多次数的诉讼,法院最终才判决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12.对一审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案情简介
吴某与白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及三观均不合拍,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照顾,但白某对吴某和孩子却不管不顾,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两人即分房居住。吴某认为已经感受不到来自白某的关爱,不想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白某双方均系初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最终判决驳回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吴某拿到判决书之后表示不服,她听说如果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六个月,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
律师观点
可以上诉,但是我们并不建议当事人针对一审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即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原则上也会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一般不会直接改判双方离婚。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司法解释如此规定?
这是因为,一审法院在作出不准离婚判决的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不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改判,则必须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处理并作出判决,而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此一来,将会导致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判决不服的一方丧失法定的上诉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情况下不上诉,而是等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
1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姚某与赵某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结婚前,姚某的父母曾出资为姚某购置了一套两居室,房屋登记在姚某个人名下,房屋贷款由姚某和赵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结婚后,赵某及其家人提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赵某的名字,但姚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反对。此后,夫妻双方及各自家人多次因房屋加名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姚某准备向法院诉讼离婚,于是咨询律师,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这个问题几乎所有的离婚当事人都会问到。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换句话说,只有当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或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又或者夫妻一方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实践中,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原因很复杂,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只是笼统地向法院提出如“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等理由,则离婚的诉请有很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如果想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哪些情形?
案情简介
张某与廖某结婚三年多,未生育子女。廖某平时对张某管得很严,经常因为张某和朋友出去吃饭喝酒回家太晚这类小事与张某争吵,导致张某被朋友和同事调侃为“妻管严”。一次,张某和同事聚会回家晚了,廖某再次与张某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提出了离婚,但是廖某并不同意。张某再三考虑之后,下定决心要和廖某离婚。张某在网上查了法律规定,发现他这种情况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张某不理解,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律师观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际上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兜底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一种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夫妻双方感情的不确定性因素也随之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趋于复杂化,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必须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留出一定的裁判空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5.有证据证明配偶出轨,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薛某与金某系大学同学,两人在校期间即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两人婚前的感情基础较深,婚后生活也较为和谐。但金某偶然发现薛某与其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怒之下提出了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薛某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但称其已经辞掉了原来的工作,也与之前的同事断绝了关系,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希望能够得到金某的原谅。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金某坚决离婚,调解无效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金某不解,认为薛某出轨已是证据确凿,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有出轨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发现,有很多离婚当事人都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即会主观地把外遇、出轨等行为理解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还有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只要能证明对方有出轨的事实,法院就会判决对方少分财产。其实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
首先,出轨和外遇都属于对夫妻感情不忠实的行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配偶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虽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多久才属于“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但“出轨”“外遇”和“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配偶一方确有出轨情形,则法院会结合其他客观因素,如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是否稳固、婚后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已经分居等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虽然薛某确有出轨行为,但其在庭审时认错态度诚恳,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自大学时期即恋爱,感情基础较深,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较好,且孩子尚且年幼等因素,最终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判决驳回金某要求离婚的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6.动手打人是否一律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简介
何某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天,何某喝酒后再次与马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伤马某,造成马某脸部肌肉挫伤。马某认为何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给自己和孩子的身心均造成了严重伤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
庭审中,何某承认打伤马某的事实,并当庭向马某认错道歉,但辩解称自己动手打人虽然不对,但当天是因为喝醉酒后一时失控才动手,并非故意打人,同时强调马某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说话不顾及自己的面子,马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证明何某的家暴行为,马某向法庭提交了家暴当晚的报警记录、受伤的照片等证据,坚持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何某动手殴打马某的事实,但认为该事件系偶然发生,且马某并未提交其他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
夫妻间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动手打人并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很多离婚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轻微暴力,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暴力程度较为恶劣。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发生暴力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综合进行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不好,加害方经常实施伤害行为且程度较为恶劣的,则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双方平时的感情尚好,伤害行为仅仅是偶然发生且后果并不严重的,则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17.是不是只要能证明配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肖某与陆某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以及陆某有吸毒的恶习发生矛盾。终于,陆某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警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陆某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为由,决定对陆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将陆某送到北京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至此,肖某因对陆某彻底心灰意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陆某离婚。法院受理后,查明陆某确实多次吸毒的事实,且明显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
在婚姻关系中,如一方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通常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不仅会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并且此类案件也常常伴随着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家庭的和谐安宁。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强调,犯有赌博、吸毒等需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如夫妻一方只是偶尔有不良嗜好或恶习,则仍有可能达不到法院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陆某多次吸食、注射毒品,最终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其行为明显属于屡教不改,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18.已经分居满两年,法院为何仍不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宋某和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人结婚后生有一子。婚后多年两人的感情一直较为稳定。直到孩子高中毕业后,刘某陪同孩子出国留学,此后,宋某便与刘某长期两地分居。一天,宋某突然提出要与刘某离婚。两人协商不成后,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宋某在开庭时主张,由于刘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两人处于长期分居的状态已超过两年,虽然刘某偶尔回国,但夫妻感情已经淡化。刘某却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指出,宋某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已有外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宋某与刘某长期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刘某陪读,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双方结婚已将近二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驳回了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民法典》之所以将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长期分居,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居”。很多离婚当事人并未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误解。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想适用该条规定,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分居。第二,分居的时间必须已经满二年,满二年的具体计算期间是指,双方从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截至起诉时已经两年,该两年时间应当是持续且连贯的,不能将多次分居的期间累计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项规定也明确,如果夫妻双方确实由于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