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厅(局)立案审批表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四)有当事人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了“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一是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二是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六)有立案理由。如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七)有承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立案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查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审查人员,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六)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19日)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