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和非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成为百年企业的基础是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综观世界各国百年企业,好的企业治理结构能够充分发挥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公司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能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企业被职业经理人控制,董事会不能有效履责,导致企业只注重短期经营效益,忽视中长期战略发展;有的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导致企业盲目扩张,企业发展陷于危险的境地;还有的企业为家族控制,任人唯亲,缺乏优秀的职业经理团队。企业治理结构是否优秀,已经成为能否打造百年企业的重要条件。
一、中国企业治理结构
中国企业治理结构在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从改革的实践中总结出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一)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划分及有效履行。依据《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三句话,一是选人要适当,二是决策要科学,三是监督要到位。董事会成员是一批人,经理人员是一批人,监督人员是另一批人。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优化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打造决策科学、监督有效、运行稳健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客户、员工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卓越价值。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会的权利。一是投资经营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二是人事权。股东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三是审批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有权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防范等进行审定。四是决议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五是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所以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修改。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董事会必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董事履职能力建设,改进董事遴选机制,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提升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多渠道选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健全各专门委员会,确保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独立、专业的意见。执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切实履行审慎义务和忠诚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要关注和尊重小股东的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优化监事会结构,明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推动监事会履职,深入开展财务、内控和履职尽职监督。对机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事与独立董事沟通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成果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强化监督成果应用。
4.经理层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据《公司法》,加强经理层履职约束,完善高管层向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岗位交流、履职问责等各项制度。确保高管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严防内部人控制。处理好内部治理机构关系,合理优化董事会对高管层的经营授权,切实缩短经营决策链条,提高经营决策效率。严格限制董事会不当干预高管层的经营活动。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持续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非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非公司制企业在我国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与公司制企业不同,治理结构也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治理结构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控股公司将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处理好出资人、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国资委行使的职权
国资委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应当接受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二是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三是根据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董事报酬;四是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五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六是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七是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八是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九是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十是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十一是对公司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十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审计,并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十三是向社会公布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算有关信息;十四是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股份制改革和企业重大收入分配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需由国资委批准或者出具审核意见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2.公司党组(党委)行使的职权
公司党组(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的部署。二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三是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是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由国资委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一是制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二是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三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四是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五是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是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七是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和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八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是除应由国资委批准的有关方案外,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公司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十是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做出决议。十一是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十二是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十三是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十四是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十五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数量界限,规定被授权人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是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选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二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和策略、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职务消费及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评价;组织落实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向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反映相关信息。三是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与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5.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任。一是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的权利。了解行使董事权利所需的公司有关信息;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向国资委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是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关注公司业务和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外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在本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应当达到国资委规定的时间;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董事会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审慎地表决;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经营、未经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者关联的业务;不得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接受受聘公司的报酬、津贴和福利;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外部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馈赠;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是董事的责任。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的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6.公司董事长的职权
公司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长行使的职权:一是组织制订全年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任务必要时可以单独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是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三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四是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由董事长本人或者委托其他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听取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五是组织制定完善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负责实施和检查。六是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考核合同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有关文件。七是提名董事会秘书,提出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八是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并组织董事会向国资委及时提供信息。九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重大事务做出特别决定,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牵头人。总经理行使的职权:一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是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是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四是聘任以及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五是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的公司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六是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是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八是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是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计划;十是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是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十二是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十三是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十四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十五是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十六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依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在制度、规则、程序等方面做出的体制安排,影响带动企业的改革发展。企业治理结构规制企业出资人、决策人、执行人、监督人等方面的权利和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企业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制度。
1.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一词是从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直译过来的,国内大多数学者将它译成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日本常译为“统治结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是在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以对权责利进行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形成的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共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治理结构作为企业基本制度之一,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非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西方发达国家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而成立的合伙组织。所有者对合伙企业共同承担业务和相关责任。美国等国家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一是普通合伙制。普通合伙制企业每个合伙人要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可以延伸到合伙人的财产。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若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责任和债务,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索。二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对企业进行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权,对企业也没有控制,对债务的承担只限于其出资额。三是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公司制的核心。在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英、美公司模式,德国公司模式和日本公司模式等。
1.英、美公司治理模式
以英、美为核心所确立的委托代理公司治理模式,是世界范围存在时间最长、最有影响力的公司治理模式,并随着20世纪80年代全球化影响扩散到其他国家。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体现为,股东会将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承诺履行盈利责任。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如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做辅助决策。公司的董事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以此强化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控制。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所以公司一般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公司财务状况。英、美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分散性,个人持股占很大比例。英、美公司模式强调市场主导,投资者的大量持股使股权分散化。很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有限公司是德国最常见的公司模式。德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组织架构分为两种:一是股东会、监事会、董事总经理。二是股东会和董事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万欧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管理模式。董事会人数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监事会要求至少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股东任命董事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监事会监督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任命、罢免和监督董事;董事会负责管理和代表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创立于1865年,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企业。巴斯夫公司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一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地分开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股东和雇员自监事会选举后具有平等的代表权。三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股东拥有共同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权利。巴斯夫公司执行董事会由6人组成,监事会由12人组成。执行董事会人员由监事会成员选出。监事会有监督执行董事会的义务,而且可以向执行董事会提出意见。执行董事会需要向监事会定期汇报。
3.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是在借鉴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改造而成。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是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公司业务由董事会中的代表董事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都负有监督职能。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点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产生,地位平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负有监督职责,形成对代表董事和经理人的双重监督。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使其能够忠实、勤勉、尽责履行职务,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是日本《公司法》修改关注的重点。为此,日本《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强化监事会和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