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索引:个体工商户
案例导入
某销售中心的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者姓名为刘某。蒋某于2010年7月任职该中心司机,2012年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因销售中心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劳动赔偿发生争议,此后销售中心被注销。
蒋某的人身伤害由谁赔偿呢?
(改编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详细解析
本案相对较为简单,首先,该销售中心跟蒋某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应依法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其次,销售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虽然之后被注销,但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销售中心为刘某个人经营,应当以刘某的个人财产抵扣相应债务。虽然销售中心在蒋某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时被注销,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刘某承担。
知识延伸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称,也可以不使用,经营者的名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组织形式一般选用“厂”“店”“中心”“行”等字样。
2.个体工商户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债务承担规则,即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务中,到底用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经常发生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则是:如果家庭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是个体工商户的收益主要部分都是用于家庭成员享用的,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家庭财产清偿。当然,在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的时候,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品和生产工具。除此之外,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没有跟家庭财产混同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
风险提示
个体工商户区别于企业,存在很多便利,经营起来相对更灵活,但也容易在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方面存在混同,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承担方面。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明晰责任承担的范围,此类“无限责任”的承担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更加谨慎。
问题思考
(1)个体工商户跟企业有什么区别?
(2)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则债务由谁承担?
(1) 参考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