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的总督:曾国藩的五次生死局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05 审案局

与办理团练同步,咸丰皇帝还交给曾国藩一份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剿办土匪:

所有浏阳、攸县各处匪徒,即着该署督抚等认真查办,并着会同在籍侍郎曾国藩,体察地方情形,应如何设法团练以资保卫之处,悉心妥筹办理。《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咸丰三年二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71页。

曾国藩对此一点都不含糊,积极办理剿匪工作。他采用了非常手段,为自己赢得了一个不光彩的称号。

曾国藩抵达长沙,了解各处匪徒情况后,即在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十二日上《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阐释了剿办土匪的工作总纲、态度和路径。总纲是“纯用重典以锄强暴”,即以暴制暴,用重刑重罚来惩办强盗、土匪等不安定分子。态度是“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剿办有棘手万难之处亦不敢辞”,即不惜一切代价,既要克服实际困难,还要排除内心慕虚名的障碍。路径是清办“积数十年应办不办之案”,惩杀“积数十年应杀不杀之人”。曾国藩认为由于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导致几十年来本应该办理而没有办理的案件积压不审,同时也导致了几十年来本应该惩杀却没有惩杀的罪犯横行法外,最终导致了叛乱的巨寇。因此,他要从严审判,重惩罪犯。《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咸丰三年二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72页。

曾国藩之所以主张纯用重典,是因为他认为太平军和各地匪贼相通相连,甚至相伴而生。各地匪徒有不同的类型,首先是会匪。湖南的会匪非常多,如添弟会(天地会)、串子会、红黑会、半边钱会、一股香会等等,他们往往成群结党,啸聚山林,尤其在湖南东南、西南的山区中,打家劫舍,异常活跃。曾国藩认为会匪和太平军有天然联系,会匪匪徒随时可以成群结队入伙太平军,是他们取之不尽的有生力量;而太平军的兴起也助长了各地会匪的活动,造成地方不稳定,不利于地方抵抗太平军的进攻。

其次是游匪,游匪有三种来源:第一种是逃兵逃勇,当这些人无钱回家,无营可投的时候,就会沿途逗留,随处抢掠;第二种是当战乱发生后,有些人家破财尽,弱者就近乞讨,强者则逃奔他处,聚众抢劫;第三种则是有人跟随军营,假冒长夫或者兵勇,沿途流落,伺机找事。

最后一类匪徒是痞匪,也就是地方街面不安分守己的人,比如奸胥、蠹役、讼师、光棍之类。

无论哪种匪徒都是地方上的不稳定因素,都能随时在太平军卷土重来时成为巨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会匪、游匪。因此,曾国藩针对这两类匪徒,分别采取镇剿和捉拿审判的方式办理。

对于啸聚山林的会匪、教匪、盗匪,曾国藩派出军队,联合当地的乡团前去镇剿;甚至他自己率领部队,移驻各地,就近查办。对于游匪,曾国藩在各处街道设立治安队(街团),但凡遇到形迹可疑之人就捉拿审判。

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曾国藩在湖南省原有的司法系统之外,设立了审案局,专门审判捉来的匪徒。这些匪徒要受到的惩罚则是曾国藩定下来的重典“三板斧”——“重则立决,轻则毙之杖下,又轻则鞭之千百。”《复欧阳兆熊》,咸丰三年二月,《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130页。

尽管分三级来对付匪徒,但是这三级的手段却都足以致人死命。重则立决不用说了,即是斩立决或绞立决,当下要了犯人的性命;轻则杖之,但也要杖毙的,一个“毙”字还是要死人;而鞭之千百也是很重的刑罚,一鞭下去皮开肉绽,鞭之千百的后果极有可能就是死亡。

其实在清朝的司法规定中,地方官员没有处死罪犯的权力,每年各地的死刑犯都要经过州县—府—省提刑按察司层层审定,再由巡抚总督对死刑犯进行复审后,以结案报告的方式向皇帝汇报,并同步给刑部。由刑部取供、经会审拟定判决,最后交皇帝做出终审裁决。可见在清朝司法系统中,判死刑需要层层审定,并由中央决定。这体现皇帝乾纲独断的同时,也标榜了“慎刑恤罚”之意。但是,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清朝实行了特殊手段,允许地方督抚大员、带兵将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谋反之人就地处决,甚至可以先斩后奏。曾国藩也向朝廷申请该项特权,“一经到案讯明,立予正法”《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84页。,避免因向上报告而耽误时间,提高司法办事效率。

曾国藩的司法办事效率确实提高了,他杀的人数也在迅猛提高。六月十二日他在奏折中报告,设立审案局五个月以来,“计斩决之犯壹百肆名,立毙杖下者贰名,监毙狱中者叁拾壹名”《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84页。,总计一百三十七人。这还不算他催促各地地方政府或乡团擒拿匪党而处死的人数。

在他给好友的一封信中也能反映出这一阶段他惩杀的人数,他说:“实则三月以来,仅戮五十人……”《与陈源兖》,咸丰三年四月十六日,《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147页。

这封信写于咸丰三年四月十六日,从三月以来,大约四十六天的时间,他杀了五十人,平均每天杀死超过一人。可见杀人之多,杀人之频繁。不过曾国藩还在“五十人”前用了一个限定词“仅”,言下之意在说杀人并不多,惩罚力度并不够。

曾国藩雷厉风行地清剿土匪的做法立竿见影,地方治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他向皇帝汇报说:“虽用刑稍过于严峻,而地方颇借以安静。臣受命来省,将及半年,办理各案,粗有头绪。”《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84页。

不过这种做法却遭到了朋友们的非议,很多人不理解,认为他杀人太多,“劝其缓刑”。曾国藩以理学家自居,他的朋友大多也是标榜仁义的儒士,以仁义治天下是他们的政治理想。而曾国藩这一阶段的做法更接近于法家所倡导的以严刑峻法来治国惩民,他的朋友欧阳兆熊也提到此时的曾国藩“变而为申韩”徐一士:《一士类稿续集》,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353页。。因此,士大夫自然对曾国藩多有批评。

这在曾国藩的意料之内,他并不为所动,坚持在非常时期的恐怖政策。他甚至觉得与古代酷吏的猛烈程度相比,这些重典刑罚不值一提,只不过长时间相承因循,自己的做法才显得武健严酷。他早就做好思想准备来应对:“但愿良民有安生之日,即臣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只要能够平定叛乱,稳定治安,造福良民,自己仁义的名声又能有多重要呢?他早就做好了落得一个“残忍严酷”骂名的准备,他说“书生好杀,时势使然耳”《与江忠源》,咸丰三年二月十五日,《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115页。,他早就看清了一切。

此时,四十三岁的曾国藩早已在京城宦海浮沉十几年,不但没有被官场染得混浊,反而十分厌倦那种“宽厚论说”“模棱气象”,痛恨官场约定如此的“不白不黑,不痛不痒之世界”。《与刘蓉》,咸丰三年十月十五日,《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279页。他的眼中黑白分明,他的心中只有朝廷和天下苍生,凡事“苟利于国,苟利于民”,他便不避任何嫌疑,“贸然为之”。“以为苟利于国,苟利于民,何嫌疑之可避,是以贸然为之。”《与骆秉章》,咸丰三年九月初六日,《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197页。

为此,虽有“棘手万难之处”,曾国藩也在所不辞。他不在乎自己的名声是仁义好德还是残忍严酷,也不在乎是否会触犯同僚的事权。因此,仅仅作为一个“帮办团练大臣”,曾国藩却在长沙做起了主事的角色,无论是不是职权范围的事情,他都要去做,都要去管,他“殚竭愚忱,昼夜不懈”;只要是需要他的地方,不管是“坚守省城”,还是“出堵要隘”,他“俱无所辞避”。《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85页。

曾国藩初到长沙时,有湖南巡抚张亮基的支持,做事还较为顺利。不过很快张亮基调任署理湖广总督,离开了湖南,“会垣(长沙)局势为之小变”《复胡林翼》,咸丰三年正月,《曾国藩全集·书信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2版,第108页。。曾国藩“舍我其谁”“敢于担当”的做派遭到了湖南官场的普遍反感,尤其是审案局的设立让湖南司法官员尤为不满。继任而来的署理湖南巡抚骆秉章也讨厌曾国藩趾高气扬、舍我其谁的态度和万事包揽的做法。

对此,曾国藩全然不顾,他不仅办理司法事务,还要插手绿营军务,却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环境已然十分险恶,差点丢了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