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疾病的核医学诊断与治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核医学诊疗中的放射防护

核医学是电离辐射临床医学实践的三大领域之一——在诊断与治疗疾病或进行临床研究等辐射实践中使用开放源(非密封源)。核医学实践过程中放射线的来源主要是各种放射性药物。它既产生外照射,又由于注射和污染而产生内照射。由于核医学诊疗的特殊性,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不同的环节均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使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有关公众受到过量照射,甚至可能导致放射性事故。因此,核医学诊疗的放射防护工作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需从场所选址、布局、分区、废物管理、人员防护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险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存在的β粒子、γ光子外照射以及由放射性污染物形成的表面污染、空气污染可直接或间接地引起内照射。医疗照射中用的非密封源污染多为β、γ辐射体污染。

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外照射

就核医学诊断或治疗而言,职业人员受到的外照射来自3种情况:在给患者用药前的药物准备、配制过程中会受到β粒子和γ光子外照射;在给患者使用核药物过程中会受到β和γ射线外照射;患者服用核药物后其本身就是外照射源。例如,接触装有活度为3.7MBq的99mTc、113mIn、131I和198Au的注射器表面时,手指皮肤受到外照射,剂量见表1-2-9。

表1-2-9 接触装有核素的注射器表面的手指受照剂量

引自:涂彧.放射卫生学.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04.

核医学诊断或治疗中,在规范操作情况下,医务人员无论是手指还是全身受到的外照射剂量都不超过国家现行放射防护标准中对职业人员个人规定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和年有效剂量限值。受照剂量的上限大约相当于天然本底辐射水平的2倍。所以,人们不必谈“核”色变,但也不能粗心大意,当工作量增加或使用的核药物活度增大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外照射防护措施。

2.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

由于非密封源易扩散,操作过程中存在蒸发、挥发、溢出或洒落以及密封源泄漏等情况,都可以使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设备以及人员的工作服、手套、皮肤等表面受到程度不同、面积不等的放射性物质污染,称为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污染物在物体表面的存在状态有两种:非固定性污染状态和固定性污染状态。非固定性污染状态是一种松散的物理附着状态;固定性污染状态是渗入或离子交换的结果。随着表面污染时间延长,非固定性污染物中有一部分会转化为固定性污染物。

形成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另一些原因包括工作人员把在污染区使用的设备或物品拿到清洁区使用;或工作人员在污染区工作后进入清洁区之前,没有在卫生通过间更换个人防护衣具,也没在卫生通过间进行必要的污染洗消程序,而是径直进入清洁区。这些原因常造成交叉污染,使清洁区办公桌、椅子或电话及公用钥匙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放射性物质污染。

表面污染的主要危害是放射性污染物可以经过接触,由手口和/或皮肤(尤其是伤口)进入体内,也可以由于从物体表面重新扬起、悬浮而扩散到空气中,再经呼吸道进入体内,导致内照射。

3.工作场所受污染的空气

是由非密封源核衰变时反冲核作用导致的自然扩散或挥发、蒸发扩散,以及液体搅动扩散和压力液体雾化扩散等原因造成的。此外,非固定性表面污染物在气流扰动和机械振动等外力作用下,飞扬成为气载污染物,而气载污染物与空气中固有的凝聚核相结合后体积变大,因重力作用又回降到物体表面,造成污染表面,形成表面松散污染物与空气污染物之间的动态效应。

值得重视的是,对气体放射性废物、液体放射性废物、松散的固体放射性废物、受污染的医疗器械和器皿、含放射性核素的患者粪便和服用核药物患者呼出的气体等,如果管理不严格,也会成为工作场所空气污染源,甚至会影响环境质量,影响公众的辐射安全。

4.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的途径

对职业照射人员而言,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途径是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的皮肤及伤口。其中,经呼吸道进入体内是主要途径。

二、工作场所设计建造的防护要求

(一)工作场所的选址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要在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的地方。在医疗机构内部选择核医学工作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这些部门选址时也应避开核医学工作场所。

核医学工作场所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宜建在医疗机构内单独的建筑物内,或集中于无人长时间滞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设置相应的物理隔离和单独的人员和物流通道,与非核医学工作场所有明确的分界隔离;出、入口宜单独设置,且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排风口的位置尽可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

(二)工作场所的布局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住院治疗场所和门诊诊断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同一工作场所内应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控制区应相对集中,高活性室集中在一端,防止交叉污染。尽量减小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存放范围,限制给药后患者的活动空间。

1.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概率尽可能小。

(2)保持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干扰影像质量。

(3)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限制患者或受检者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4)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进行污染检测。

2.核医学工作场所根据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

(1)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给药室(可含质控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根据放射性核素防护特性分别设置)、质控(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2)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室、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急救室、放置急救设施区域等功能用房。

(3)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

(4)综合性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5)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3.核医学工作场所监督区、控制区和非限制区的划分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要求,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一般情况下,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表1-2-10列出了核医学工作场所分区及其相应年受照剂量和受照位置。

表1-2-10 核医学工作场所分区及其相应年受照剂量和受照位置

(1)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控制区:为了下述目的,把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防护措施或做出安全规定的区域指定为控制区(controlled area)。①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为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②为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在确定任何一个控制区的边界时,必须考虑预期正常照射大小和潜在照射可能性及其大小,以及所需防护与安全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采用实体手段划定控制区边界;当实在难以做到时,应采用某些其他适宜手段。

当某项源投入使用,或仅间歇性运行,或从一处移到另一处时,可以采取适当方法划定相应控制区并规定照射时间。

在控制区进出口处和控制区内相应位置设立醒目的标准辐射危险警示标志。制订在控制区的职业防护与安全操作规则和程序。进入控制区工作应当持有许可证;入口处的门应有安全联锁,以限制受照人员数,限制程度应当与预期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控制区内应当设置实体屏蔽。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工作条件,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修订防护措施或安全规定,是否需要更改控制区边界。

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合适位置处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指示;制订职业照射的防护与安全措施;按需要,在控制区入口设置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随身清洁衣物的贮存柜;按需要,在控制区出口设置皮肤和工作服污染监测设备、被携带出物品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物品贮存柜。

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和/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留观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清洁用品储存场所、患者/受检者专用卫生间、急救室等。

(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监督区:可以将未被指定控制区的区域指定为监督区(supervised area)。监督区内,虽然不需要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但该区域的职业照射条件需要处于经常监督下。在考虑到监督区辐射危害的性质和范围之后,必须:①采用适当方法划定监督区边界;②在监督区出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立辐射危害警示标志;③定期审查该区域的工作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制订安全规定,或更改监督区边界。

核医学工作场所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医护人员专用走廊、登记室等。

(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非限制区:是指除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其他区域。此区域不需要设置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也不需要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人员可以自由出入,但最好有出入的方向。非限制区包括电梯、走廊、办公室。

4.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路线管理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工作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分开,减少给药后患者对其他人员的照射。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运送通道应尽可能短。对于同时开展PET和SPECT检测工作的场所,布局时应尽量将PET检查与SPECT/CT检查功能区域分开,分别设置注药后候诊室、留观室、患者/受检者专用卫生间等。避免行不同检查患者之间发生交叉照射。

若不能满足独立设置各类路径,应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通过错时检查来实现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通道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

核医学工作场所宜采取合适的措施,控制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控制区和给药后患者随意流动,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辐射。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立卫生缓冲区,为工作人员和患者提供必要的可更换衣物、防护用品、冲洗设施和表面污染监测设备。控制区内应设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合理设置放射性物质运输通道,以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以及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工作的开展。

5.卫生通过间制度 操作量较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卫生通过间。人员由清洁区进入污染区时,必须经过卫生通过间,在卫生通过间更换衣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然后进入污染区域;离开污染区时,必须经过卫生通过间,在这里淋浴去污染,必要时皮肤经过放射性污染监测后才能进入非限制区。控制区内各个房间可能操作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量不同和可能受到的污染程度不同,应依次布置。卫生通过间内除了设置淋浴和洗涤设备外,还应当设置必要的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监测仪、γ照射量率监测仪以及外伤或去污药品箱。

(三)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

1.工作场所分级

诊疗工作使用的核素不同,使用的量亦存在差异,因此,对所有核医学工作场所要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便于管理。

(1)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

为了判定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级别,便于对工作场所提出防护要求和确定防护下限,需要熟识常用核素的放射毒性大小。从放射防护角度出发,《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按照非密封源对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空气污染程度不同,依据核素导出空气浓度将放射性核素划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4组。

(2)工作场所分级:

操作非密封源的活度不同,对工作场所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操作活度越大,污染程度就越明显。根据非密封源的日等效最大操作活度不同,工作场所可分为甲、乙、丙3级(表1-2-11)。

表1-2-11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引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非密封源的日等效最大操作活度在数值上等于实际计划的各核素日最大操作活度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乘积之和除以操作方式相关修正因子所得的商,即: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和操作方式相关修正因子分别见表1-2-12和表1-2-13。

表1-2-12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引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表1-2-13 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

引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表1-2-13中不同操作方式的说明如下。

1)源的贮存:

包括把盛放于容器中的核素溶液、样品和废液密封后放在工作场所的通风柜、手套箱、样品架、工作台或专用柜内的操作。这些操作发生污染的危险较小。

2)很简单的操作:

如把少量稀释溶液合并、分装或稀释,或洗涤污染不严重的器皿等。这类操作过程中会有少量液体洒漏或飞溅。

3)简单的操作:

溶液的取样、转移、沉淀、过滤,或离心分离、萃取或反萃取、离子交换、色层分析、吸移或滴定核素溶液等操作。这类操作可能会有较多放射性物质扩散,污染表面和空气。

4)特别危险的操作:

包括对放射性核素溶液加温、蒸发、烘干以及强放射性溶液取样、粉末物质称量或溶解,干燥物质收集与转移等操作。在这类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体或气溶胶,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大,后果也较严重。

对于甲、乙、丙3个等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放射源分类办法》规定,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参照Ⅰ类放射源安全管理,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参照Ⅱ、Ⅲ类放射源安全管理。

2.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

一般临床核医学的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工作场所属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的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为便于操作,《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中,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将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表1-2-14)。

表1-2-14 临床核医学工作具体分类

①本表依据为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②加权活度=(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

供计算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加权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因子和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分别见表1-2-15和表1-2-16。

表1-2-15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

表1-2-16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

(四)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内环境和设备要求

针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容易引起表面污染、产生内照射危害的特点,对放射性实验室设备提出一些特殊要求。

1.地板 应光滑、无缝隙、无破损。所用材料能耐酸碱,易去除放射性污染。木材及水泥地面不宜单独使用,应覆盖一层聚氯乙烯板或硬橡胶板。板与板的接缝应衔接平整。在地板与墙面的连接处,塑料板应上翻到离地面20cm以上。地面应有一定坡度,在最低处尽可能设置地漏。

2.墙面 乙级实验室的地面与墙面或墙面与天花板交接处应做成圆角,以利于去污。丙级实验室中离地面1.5~2m以下的墙壁,应刷浅色油漆。甲级和乙级实验室的墙壁和天花板应全部刷漆。

3.工作台面 所有工作台面均应铺上耐酸碱并且光滑的材料,如钢化玻璃台面或上釉陶瓷砖等。在瓷砖的交接处用环氧树脂、水玻璃等抹缝。有的工作台可用不锈钢台面。

4.门窗家具 为便于去污和防止表面聚积放射性物质,实验室的所有门窗及各种家具都应刷漆。

5.供水与排水 甲级和乙级实验室要有冷水、热水供给设备。水龙头最好采用长臂或脚踏开关。应采用上釉陶瓷水池。放射性下水池应有明显标志,以便与非放射性水池分开。甲、乙级实验室放射性下水道和非放射性下水道应分开。丙级实验室的高毒性放射性废水必须经处理后才能直接排放。乙级以上实验室的放射性废水只能通入废水储存池,以便集中进行去污处理。

6.污物桶 室内应设置放射性污物桶和非放射性污物桶。放射性污物桶应有明显标志;桶内衬塑料膜口袋,当装满废物时,便于把整个塑料袋一起拿出,直接集中处理。

7.照明 室内灯光要足够明亮,甲、乙级实验室的日光灯和电线最好安装在天花板内,呈封闭式照明。通风橱应从外面提供照明或采用封闭式照明,照明灯的功率要大于一般照明用功率。

8.通风与通风橱 整个实验室要有良好的通风,气流方向只能从清洁区到污染区,从低放射性区到高放射性区。对于规模较大的放射性单位,应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合理安排通风系统,严防污染气体倒流。室内换气次数:①甲级,6~10次/h;②乙级,4~6次/h;③丙级,3~4次/h。根据工作性质,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工作箱和通风橱等设备。通风橱操作口的截面风速必须保证不小于1m/s,结构上要注意减少气流死角。密闭箱内应保持10~20mmHg的负压。

9.手套箱和操作器具 当操作的放射性活度达到乙级实验室水平时,应配备相应的α、β和γ手套箱以及用以增加操作距离的各种镊子、钳子和其他器械。安装在手套箱上的操作器械必须有高度的可靠性,易去污,能操作各种形状和大小的物体。β和γ手套箱必须具备足够的屏蔽。

10.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如表1-2-17所示。以体外放射免疫分析为目的而使用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试剂盒时,普通化学实验室即可作为其工作场所,不需要专门防护。

表1-2-17 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a: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b:洗手盆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等非手部接触开关控制。

(五)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核医学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置以下防护措施和设施。

1.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类 应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1-2-17。

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 按表1-2-17要求,核医学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通风系统独立设置,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3.核医学工作场所中相应位置应有明确的患者、受检者导向标识或提示。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扫描室应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装备应急对外通信设施。

5.应为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配备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6.药物制备室应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扫描室外防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7.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和紧急开门按键。机房电缆、管道等应采用S形或折形穿过墙壁,在地沟中水沟和电缆沟应分开。不带自动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

8.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设置按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暴露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计。

9.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内容,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去污用品,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当使用的99mTc活度大于800MBq时,防护用品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对操作68Ga、18F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和131I的场所,应考虑其他的防护措施,如穿戴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使用注射器防护套和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针等措施。

10.根据工作内容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托盘、长柄镊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辅助用品。

三、核医学诊疗中的个人防护

无论是从技术方面考虑还是从经济方面考虑,在操作非密封源过程中期望彻底包容放射源是不实际的。因此,还需要采取辅助性防护措施加以补充,这就是拟订安全操作规则和穿戴个人防护衣具保护工作人员。

(一)个人安全操作的卫生要求

1.进行开放型放射工作时,应穿好工作服和工作鞋,佩戴口罩和手套。必要时应戴塑料套袖和围裙。在强活度下工作,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用品要保持清洁和完整。被放射性污染的防护用具不得带入放射性工作场所。不能继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应集中妥善处理。

2.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进食、饮水、吸烟和存放食物。

3.避免使用容易导致皮肤破损的容器和玻璃器具。手若有小伤,要清洗干净,妥善包扎,戴上乳胶手套才能进行水平较低的放射性操作,如伤口较大或患严重感冒,需停止工作。不准用有机溶剂(乙醚、氯仿、乙酸乙酯、甲苯等)洗手和涂抹皮肤,否则会增加皮肤的放射性物质通透性。如果皮肤被污染,切忌用有机溶剂洗涤。

4.在甲级放射工作场所或粉尘操作完毕后,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通过制度。工作完毕,要更衣、洗手、淋浴、进行污染检查,合格后才能离开。

(二)安全操作

1.工作人员在操作放射性物质前,应做充分准备,拟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步骤,检查仪器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在正式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的内容及放射性物质的性质(电离辐射种类、能量、物理化学状态等)。

2.对于难度较大的操作,要预先用非放射性物质做冷实验(也叫空白实验),经反复练习成熟后,再开始工作。必要时还需有关负责人审批。对于危险性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不得一个人单独操作。

3.凡开瓶、分装及煮沸、蒸发等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的操作及粉尘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操作箱内进行。应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如操作放射性液体时,须在铺有吸水纸的瓷盘内进行,并根据射线的性质和辐射强度,使用相应防护屏和远距离操作器械。操作4×107Bq以上的β、γ核素,应佩戴防护眼镜。

4.凡装有放射性核素的容器,均应贴上有明显标志的标签,注明放射性核素的名称、活度等信息,以免与其他非放射性试剂混淆。

5.放射性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清扫时要避免灰尘飞扬,应用吸尘器吸去灰尘或用湿拖把。场所内的设备和操作工具,使用后应进行清洗,不得随意携带出去。

6.经常检查人体和工作环境的污染情况,发现超限值水平的污染应及时妥善处理。

7.严格管理制度,防止放射性溶液泼洒、弄错或丢失。

(三)穿戴个人防护衣具

个人防护用具分为两类:基本的个人防护衣具和附加的个人防护衣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组合使用这两类个人防护衣具。

基本个人防护衣具是通常情况下穿戴的工作帽、防护口罩、工作服、工作鞋和防护手套等。

1.工作帽

常以棉织品或纸质薄膜制作。留长发的工作人员应当把头发全部罩在工作帽内。

2.防护口罩

常用的是纱布或纸质口罩,或超细纤维滤膜口罩。这些口罩对放射性气体核素没有过滤效果,仅对放射性气溶胶粒子有过滤效果。超细纤维滤膜口罩对气溶胶粒子过滤效率较好(达99%以上)。

3.工作手套

常用的是乳胶手套。戴手套之前应当仔细检查手套质量,漏气或破损的手套不能使用。与外科医师戴、脱手套不同,防护用工作手套的外表面是受污染面,内表面是清洁面,戴、脱手套时不能使其内面受污染。切勿戴着受污染的手套到清洁区打电话,或取拿、传递钥匙等。

4.工作服

常以白色棉织品或特定染色棉织品制作。丙级工作场所的工作服以白色为常见。甲、乙级工作场所的工作服则以上、下身分离的工作服为常见。切勿穿着受污染的工作服和工作鞋进入清洁区办事。

附加个人防护衣具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采用的某些个人防护衣具,如气衣、个人呼吸器、塑料套袖、塑料围裙、橡胶铅围裙、橡胶手套、纸质鞋套和防护眼镜等。

四、核医学诊疗过程中的患者防护

疾病的核医学诊断、治疗所使用的放射性药物为非密封型放射源。诊治过程中,需将放射性药物引入患者体内,患者在受到放射性核素内照射的同时,又可作为一个核辐射的发射体,对周围人群进行外照射。另外,患者的排泄物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核医学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既有内照射,也有外照射及环境污染。如何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内照射防护,尤其要对其周围工作人员及其他人群进行有效外照射防护,对其排泄物引起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控制,是核医学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核医学诊断中的患者防护

核医学检查中存在电离辐射,可能对患者身体健康(特别是人体的敏感部位,如甲状腺、乳腺、性腺等)造成一定影响。接受核医学检查后,患者体内往往仍存留放射性核素,如果不加强控制防护,会对周围人群造成辐射损害,并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但如果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就能将电离辐射对患者及他人的损害降到最低,因此进行核医学检查时以及接受核医学检查后,应注意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自身及周围人群受到不必要的辐射,影响身体健康。

1.严格掌握检查的适应证及操作程序

核医学检查需要将放射性核素引入体内,可能对患者产生电离辐射而造成一定危害,所以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原则。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严格掌握检查的适应证,不盲目检查。另一方面不要恐惧,因为与X线成像技术相比,核素显像给予受检者的辐射剂量要小得多。例如,脑99mTc-ECD显像辐射当量剂量是头部CT的0.047倍,头颅摄影的0.78倍;99mTc-MAA肺灌注显像辐射当量剂量是胸部摄影的0.55倍,胸部透视的0.034倍。这些放射性示踪剂多无其他副作用,大多数在数小时,最多1~2d,即从身体内排出,只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且严格按程序操作,就能将危害降至最低,甚至到忽略不计的水平。因此,要求申请医师与核医学工作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检查。

(1)申请医师

1)申请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及实验室化验结果等进行正确的临床判断,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申请。

2)申请医师应在申请单上写明患者的现病史、既往史及其他诊治结果,建议采用核医学检查的项目和目的等,以便核医学医师选定对患者最有益的检查程序。

3)对育龄期女患者应注意其怀孕的可能性,并在申请单上做必要说明;若已怀孕或本人认为可能怀孕,通常由核医学医师和申请医师共同决定此种情况下进行核医学检查是否符合正当化原则。

(2)核医学医师

1)当核医学检查申请单提供的信息不完备,或资料不足以表明进行核医学检查的必要性时,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同申请医师联系,要求补充有关信息,并协商妥善处理。

2)对于经评价核定必须进行的核医学检查,核医学医师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考虑每种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选择患者吸收剂量和危险性最小,而又能给出诊断信息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检查程序和技术。

3)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及时将新的或改进的核医学技术通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师,以便采用现有最好方法处理临床问题。

4)如果患者近期做过核医学检查,特别是做过和本次申请相同的检查,核医学医师应对上次检查残存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是否会干扰本次检查的诊断质量做出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核医学技术人员

1)技术人员在施行核医学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申请要求和检查程序,如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有关人员。

2)技术人员对所用放射性药物必须进行活度测定,施行每次临床核医学实践时必须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进行。注意每次检查所用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不能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所规定的指导水平。

3)技术人员向患者施予放射性药物前必须仔细核对:①患者姓名是否与申请单上的姓名相符;②准备施予的放射性药物名称、化学形式和活度是否与要求相符;③是否准备使用非常规程序;④患者是否已做好准备工作,如已禁食或施用阻断剂;⑤安排多项检查时的先后顺序。

4)给患者注射放射性药物时必须小心谨慎,注意检查注射放射性药物的静脉周围有无泄漏,规定的活度是否已全部注入。如果出现意外,必须立即报告核医学医师。

5)给患者口服放射性药物前应检查其是否能正常吞咽,服药时应观察这些药物是否已被吞下,并注视患者是否有出现呕吐的任何指征。

6)必须记录每一次给予放射性药物的全部情况(包括患者反应和副作用等)。如给予情况不满意,应同时记录失败的原因。

7)应当建立避免给错放射性药物或将放射性药物给错患者的防范措施。如果发生给药失误,核医学医师应立即对患者进行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完成核素显像后必须请核医学医师进行复查。

2.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

如一端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则依次应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检查室应具有相应防护设备;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各场所张贴电离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患者正进行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若正在进行检查的工作间没有关门,要让人员远离检查室门口,以免接受不必要的电离辐射。

3.对陪同人员的防护

患者进行核医学检查时,尽量不要亲友等陪同,如果确需陪同进入检查室,陪伴者一定要穿防护衣进行辐射防护。严禁孕妇陪同患者。

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需在专门候检室等待,不要随意远离自己的座位,要尽量减少患者之间的相互照射,注射完药物的患者近似活动性放射源,所以必须重视对来自患者的辐射防护,加强患者管理。

患者在进行核医学检查时,体内注有放射性核素,因多数诊断用核素的半衰期较短,照射剂量通常较小,患者家属所受照射剂量并不大,但仍需注意在给药后最初数小时内减少与患者密切接触。特殊情况下,某些患者应严格按照医师的要求限制活动范围,以免给周围接触人群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并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一些简单的措施减少放射性药物对患者的影响。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

4.减少患者体内的辐射吸收剂量

(1)大量饮水和利尿:

大多数放射性药物或其代谢产物通过泌尿系统排出,故在检查后24~48h内大量饮水和利尿,可减少膀胱及周围器官的吸收剂量。

(2)使用KI或KClO4等阻滞剂进行封闭:

当使用放射性碘或高锝酸盐进行检查时(甲状腺显像除外),可以在检查前用KI或KClO4对甲状腺组织进行封闭,以有效减少甲状腺组织的吸收剂量。

(3)轻泻剂:

可增加进入胃肠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代谢物的排泄。

(4)其他:

根据器官及药物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促进排出,如肾脏中的药物可以通过利尿剂促进排出,胆囊中的药物可以通过胆囊收缩素或高脂餐等促进排出。

5.对特殊人群的防护

(1)育龄女性:

申请核医学检查时应考虑其是否怀孕,并严格掌握适应证。在提请检查时如果月经期已过或停经,一般应作为怀孕看待,除非有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如已实施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由于现行核医学诊断检查所用核素的半衰期较短,不会使检查结束后形成的胚胎受到显著照射,胚胎受到的危险是微不足道的,故完成核医学检查后不需要等待,可以怀孕。

(2)孕妇:

施行核医学检查必须有确实的正当理由,特别要控制使用能通过胎盘传输而进入胎儿组织的放射性药物的检查。胎儿受到的照射可能来自以下途径:放射性药物通过胎盘的传输进入胎儿体内构成内照射危害;母体组织器官内的放射性药物对胎儿构成外照射危害。在胎盘传输中,放射性药物的化学和生物学特性是决定性因素。某些放射性药物,如131I(碘化物)或99mTc(高锝酸盐)可通过胎盘屏障而被胎儿组织吸收,在妊娠的最后阶段,这类药物可以浓集在胎儿的甲状腺内。对迅速通过肾脏排出的放射性药物,膀胱作为储蓄器,成为对其他器官或组织以及对胎儿照射的重要辐射源。因此,若给予孕妇经肾脏排出的放射性核素药物,应在膀胱部分充盈时给药而不是在排尿之后即刻给药,给药后应当鼓励其频繁排尿。

此外,孕妇在已怀孕而未知时受到辐射照射,常会产生恐惧心态,甚至因此提出人工流产的要求。根据所增加的相对危险来衡量,诊断程序引起的胎儿照射很少能成为人工流产的正当理由。此时,应当由有资格的专家对辐射吸收剂量和胎儿受到的危险做出评估,患者自己应当能够对流产问题做出决定。

(3)哺乳期女性:

决定是否对哺乳期女性施行核医学检查,应当权衡母乳哺育的婴儿所受照射危险和母亲疾病得到诊治而及时治愈的利益。放射性核素可分泌到乳汁中,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情况下应当推迟对哺乳期女性施行放射性药物用于体内的核医学检查。哺乳期女性如接受核医学检查,要注意选择放射性药物,并根据所用放射性药物进入乳汁的情况,确定暂停哺乳时间(表1-2-18)。

表1-2-18 给予哺乳期女性下列药物后停止哺乳的时间

DTPA:二乙基三胺五乙酸(diethyltriaminepentaacetic acid);EDTA:乙二胺四乙酸(ethylenediamine tetraacetic acid)。

(4)儿童:

核医学医师必须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儿的体重与体表面积确定最佳放射性药物用量;对儿童施行核医学检查应由儿科医师协同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情况谨慎地采用有效的镇静方法和各种固定措施。

(二)核医学治疗中的患者防护

1936年Lawrence用32P治疗白血病,1942年Hertz和Roberts用131I治疗甲亢,自此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研究探索,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已成为临床重要的治疗手段之一,虽然应用范围有限,但是对肿瘤、甲状腺和关节疾病的治疗明显有效。在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放射防护问题,考虑患者本身的用药安全及防护、医务人员及公众的防护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确定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原则

(1)确定门诊治疗的原则:

①一次门诊使用131I活度小于400MBq或与此辐射剂量相当的其他放射性药物;②患者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病情不严重;③患者排泄物、废弃物有足够的水源处理条件,且患者治疗前已学会和理解掌握废弃物、排泄物的处理方法;④具备独居卧室条件,患者具有减少与其他社会成员接触的可能条件,尤其要与婴幼儿隔离。

(2)确定住院治疗的原则:

①一次使用131I活度大于400MBq或与此辐射剂量相当的其他放射性药物;②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种类、方式和时间必须住院才能进行;③病情较重而必须住院者;④患者的居住环境无法满足放射防护要求。

2.治疗性放射性药物的选用

利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放射性治疗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把药物有针对性地引入人体的某些特定组织和部位。在临床实践中,进行肿瘤放射性药物治疗时,需要把具有亲肿瘤组织的分子和具有适当物理特性的放射性核素标记在一起。通过特定的方法(注射、口服、吸入等)把放射性药物引入体内而达到治疗目的,而对正常组织的影响很小。适当放射性核素的选择取决于药物的质量、照射距离、物理半衰期、化学性质、价格、实用性等因素。目前临床上常用的放射性药物是用能发射中等能量、在组织中照射距离仅数毫米的β辐射体的放射性核素标记物。

治疗性放射性药物可以是放射性核素标记的离子或分子,通过正常生理途径进入靶器官,如131I标记碘化钠治疗甲状腺癌,32P标记磷酸钠治疗红细胞增多症,89Sr标记氯化锶治疗骨转移瘤,131I标记间碘苄胍(meta-iodobenzyl-guanidine,MIBG)治疗神经细胞瘤;也可以是放射性核素标记的单克隆抗体。

放射性碘治疗甲状腺癌的技术开发最早,方法较成熟,效果肯定,其他大多数放射性药物只能起到缓解症状的作用。治疗甲状腺癌和转移性结节时,131I的应用活度为3~10GBq,而且应该每4~6个月重复治疗,直到残存的功能性甲状腺组织和转移性结节消失为止。131I还可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视甲状腺结节的大小,用药活度为100~1 000MBq。在德国,1991年甲状腺良性疾病的治疗占整个放射性药物治疗的70%,恶性甲状腺疾病治疗占22%。放射性药物治疗无论对良性还是恶性疾病都非常重要。

放射性药物治疗还可以把药物直接注入体腔内,与病变组织、细胞直接接触,达到治疗目的。例如,90Y用于胸膜腔、腹膜腔、心包内的转移性肿瘤以及膀胱肿瘤和颅咽管瘤的腔内照射,关节炎的腔内治疗等;198Au治疗转移性腹水;90Y治疗肝癌。

3.核医学治疗中患者的防护原则

(1)掌握适应证:

对患者是否采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应根据所患疾病引起的危险与辐射损伤的危险相比较而加以全面权衡。对儿童患者应特别注意估价其潜在的利益和危险。对育龄女性,申请放射性核素治疗时应注意考虑其是否怀孕。

(2)孕妇一般不宜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施用时,应当考虑终止妊娠。接受治疗的育龄女性,以其体内留存的放射性药物不致使胚胎受到约1mGy吸收剂量照射作为可否怀孕的控制限值。例如,用131I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育龄女性,一般需经过6个月后方可怀孕。哺乳期女性若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应在6~8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授乳。

(3)必须设计治疗剂量:

确定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根据治疗特点和临床需要逐例进行治疗剂量设计,必要时可通过少量试验来获取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分布及代谢资料,以更好地制订治疗计划。

(4)家属的配合:

治疗前向患者及家属交代防护原则及注意事项,以取得其配合,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4.核医学治疗中患者的防护要求

(1)对病房的要求

1)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病房设置可一室一床或一室两床(床间距1.5m),病房内设防护栅栏,以使患者间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病床标有安全牌,注明核素种类、活度、日期等。

2)接受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专用浴室和厕所;排泄物分开存放,并做标记。

3)使用治疗量γ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4)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非限制区。治疗室应有必要的防护监测仪器和防护屏、眼镜、手套及急救设备、药品等。

(2)被污染物品的处理:

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做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检测证明在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做一般处理。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做污染物件处理或放射性废物处理。

(3)对陪伴人员和探视人员的限制:

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病房内的控制区。患者不应该随便离开控制区,尽量不要人员陪伴。因病情需要必须有人陪伴时,应尽可能缩短陪伴者近距离接触时间或采用铅屏防护。接触患者衣物、洗漱用品、餐具等物品后,应认真用肥皂洗手。陪伴者不得在病房内进食、喝水、吸烟和睡觉。严禁孕妇、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和青少年进入病房探视。

(4)患者出院后的防护措施: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出院时体内放射性药物允许最大活度为400MBq。因患者体内仍有一定的放射性物质,为避免和减少家属受到照射,患者最好住单人间或睡单人床;单独使用生活用品及卫生用品,并单独清洗和存放;大小便后,充分清理便池,防止污染便池外的地面和物品;不要与家人,特别是婴幼儿和孕妇密切接触。

(5)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其外科手术处理原则:

①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且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做手术处理;②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③术后,对手术间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做放射性废物处理。

5.治疗给药失误的应急处理原则

给予治疗量放射性药物失误比给予诊断量放射性药物失误造成的后果要严重。这种失误包括错误地给予远远大于(或小于)特定治疗所需的量,还包括对于根本就不需要治疗的患者给了治疗量。

一旦察觉治疗给药失误(如给错药或用药超过所需活度)事件后,核医学医师应当立即采取可利用的一切手段来尽量减轻不良效应。这就要求核医学医师熟识这种处理的一般原则。其中包括:①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②利用催吐、洗胃、使用泻剂或灌肠来迅速排除口服的放射性药物;③通过饮水、利尿、螯合疗法(随情况而定)来加速静脉输入放射性药物的排泄;④对于不能自动排尿的患者,利用导尿管使之排尿;⑤如果情况适合,使用KI或KClO4等阻吸收剂,可减少甲状腺、唾液腺和胃的吸收剂量;⑥收集和监测排泄物,以及对全身或选定区域的体外计数测量(随代谢途径而定),可帮助确定滞留的程度;⑦同有资质的专家商议,请其提供关于估计剂量的方法、需要的治疗措施和追踪观察等方面的意见;⑧应立即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以确保患者家庭成员或其他前来探望者不致受到过量照射。

五、非密封源易发事故及防护对策

操作非密封源时,如果不小心就易发生物料外溢、喷溅或洒落。发生这类事故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可以按下述程序认真处理。

(一)少许液体或固体粉末洒落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放射性物质的溶液溢出、喷溅或洒落,先用吸水纸将其吸干净;如果是固体粉末放射性物质洒落,则用湿润的棉球或湿抹布将其蘸干净。在以上基础上再用适当的去污剂去污。去污时采用与外科皮肤消毒相反的顺序,即从没受污染部位开始并逐渐向污染轻的位置靠近,最后对受污染较重的部位去污,切勿扩大污染范围。用过的吸水纸、湿棉球和湿抹布等都要放到搪瓷托盘内,最后集中到污物桶内,作为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理。

(二)污染面积较大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1.立即告知在场的其他人员撤离工作场所,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放射防护人员。

2.标划出受污染的部位和范围。测量污染部位表面的面积。

3.如果皮肤、伤口或眼睛受到污染,立即以流动的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

4.如果个人防护衣具受污染,应当在现场脱掉,放在塑料袋内,待洗消去污染。

5.针对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受污染表面性质和污染程度,采用合适的去污染方法去污。

6.去污染以后,经过检测符合防护要求时,可以恢复工作。

7.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审管部门告知。

六、表面放射性污染物的去除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过程中,特别是开放性操作,往往不可避免地会使建筑物、设备、工具,以致人体表面沾染上放射性物质,这种现象统称为表面放射性污染。这些污染常是工作场所放射性气溶胶浓度和外照射剂量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工具、防护用品和环境的污染,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和清除,会蔓延扩大,有时后果可能很严重。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具或设备的污染不会太严重,经过仔细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至控制水平以下,就能继续使用。但是,在少数情况下,污染严重,无法通过清洗达到控制水平以下,或者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如更换一个新的物件更合算和方便,这时污染的物件只能当作废物处理。

在物体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一般分为固定性污染和非固定性污染两类。当两个表面接触时,能从一个表面转移到另一个表面上的污染,称为非固定性污染(又称松散污染);而不能从一个表面转移到另一个表面污染,称为固定性污染。这两者是相对的,因为可转移的程度往往与污染核素特性、污染时间长短、两个接触表面的性质、接触方式,以及媒介物质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等许多因素有关。

为了便于除去污染,对材料表面的要求是光滑、无孔和化学交换能力小,不仅能耐酸、耐碱及有机溶液,而且能够耐热,因为在加热时去污效果普遍较高。但对材料磨光是不必要的,因为经过一次去污后会完全破坏其光洁度。

采用适当方法从表面消除放射性污染物,称为去除表面放射性污染物,简称表面去污染。表面可能是设备、构件、墙壁和地表等表面,也可能是个人防护衣具或人体皮肤表面。污染物可能是松散的放射性固体,也可能是含放射性物质的液体、蒸汽或挥发物。

(一)去污的一般原则

去污工作必须做得恰当,否则会扩大污染。去污时,应遵守下述一般原则。

1.尽早去污

因为污染时间较短的放射性物质容易去除,单次去污效率较高,也可减少污染的扩大。

2.配制合适的去污试剂

不同种类试剂的去污作用不同,应选择去污效果高、费用低、操作安全的去污试剂。

3.合理选择去污方法

一般的去污方法有浸泡、冲刷、淋洗和擦拭等,均可在常温下进行。其具体方法一般应根据污染物件的特点、污染元素和表面介质的性质、去污设施和废物(包括废液)处理的条件等因素选择。将超声波发生器放在去污液中,用超声波去除零件上放射性物质的方法,近几年已得到广泛应用。

4.在去污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和扩大污染

去污程序一般应从污染较弱处开始,逐渐向污染较强处伸展。有时为了降低外照射或减少污染的扩散,首先应对污染最强处做一次粗略去污。在大多数情况下,去污剂和擦拭材料均不能反复使用,擦拭物的每个擦拭面不能在不同位置来回擦,否则容易使去污剂或擦拭物上的放射性物质扩散。

5.认真处理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液

去除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过程实质上是把放射性物质转移到去污剂中或擦拭物上的过程。对于这些去污剂或擦拭物,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进行处理,如回收其中有用的放射性物质;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放射性废物或废水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防止因废物处理不当而使污染扩大。

6.去污时做好安全防护

去除大面积污染时,应划出“禁区”,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去污人员首先应注意外照射防护,有时需要采用简单的工具和设备;要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防止形成内污染,减少内外照射总剂量。

(二)体表去污

对体表去污,首先要脱掉被污染的衣物,这样可大大降低表面放射性污染。对于被污染的皮肤和头发,用肥皂、温水和毛巾可有效去除污染;一般可用软毛刷刷洗(操作要轻柔,防止损伤皮肤),还可选择适当的洗涤剂。但需注意,不能采用有机溶剂(乙醚、氯仿和三氯乙烯等)和能够促进皮肤吸收放射性物质的酸碱溶液、角质溶解剂及热水等。常用的皮肤去污剂有如下几种。

1.EDTA溶液

取10gEDTA-Na4(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络合物)溶于100mL蒸馏水中。

2.高锰酸钾溶液

取6.5gKMnO4溶于100mL蒸馏水中。

3.亚硫氢酸钠溶液

取4.5g亚硫氢酸钠溶于100mL蒸馏水中。

4.复合络合剂

5gEDTA-Na4、5g十二烷基磺酸钠、35g无水碳酸钠、5g淀粉和1 000mL蒸馏水混合。

5.DTPA溶液

取7.5gDTPA(二乙基三胺五乙酸,络合物)溶于100mL蒸馏水中,pH=3。

6.5%次氯酸钠溶液

亦可采用EDTA肥皂去污。将此肥皂涂在污染处,稍洒点水,让其很好地起泡沫后,再用柔软的刷子刷洗(对指甲缝、皮肤皱褶处尤要仔细刷洗),然后用大量清水(温水更好)冲洗。这样反复2~3次,每次2~3min。最后用干净毛巾擦干或自然晾干,用仪器检查去净与否。

如果用上述方法不能去净,可用软毛刷或棉签蘸EDTA-Na4溶液(10%)刷洗污染处2~3min,然后用清水冲洗;也可以将高锰酸钾粉末倒在用水浸湿过的污染皮肤上,或将手直接浸泡在高锰酸钾溶液中,用软毛刷刷洗2min,然后用清水冲洗,擦干后再用4.5%亚硫氢酸钠脱去皮肤表面颜色,最后用肥皂和水重新洗涮。这种去污方法,最多只能重复2~3次,否则会损伤皮肤。

131I或125I污染时,先用5%硫代硫酸钠或5%亚硫酸钠洗涤,再以10%碘化钾或碘化钠作为载体帮助去污;被32P污染时,先用5%~10%磷酸氢钠(Na2HPO4)溶液洗涤,再以5%柠檬酸洗涤,效果很好。

去污后,应在刷洗过的皮肤上涂以羊毛脂或其他类似油脂,以保护皮肤,预防龟裂。

头发污染时,可用洗发液或3%柠檬酸水溶液,或EDTA溶液洗头。必要时剃去头发。眼睛污染时,可用清水冲洗。伤口污染有时,应根据情况用橡皮管或绷带像普通急救一样先予以止血,再用生理盐水或3%过氧化氢(H2O2)冲洗伤口。

去除皮肤上的放射性物质时,不仅方法要正确,而且要及时,在一般方法无效时应马上请专科医师指导,特别是所受的污染很强时,可能需要做外科切除手术(由有经验的防护人员与医师共同研究确定)。

(三)设备表面去污

去除设备表面污染的操作不需要像对待体表去污那样轻柔,去污剂的选择也少些禁忌,但是设备表面的性质(如材料种类、形状大小、光洁程度、可否拆卸、放置状况和设备的经济价值等)极为复杂,因此对其去污时选用的试剂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

设备表面去污方法实质分两类:一类是化学去污染,即用能够溶解或吸附放射性物质的化学试剂(药品)去污;另一类是机械去污法,即用擦、涮、切、刨和削等手段去污。一次去污过程中,往往是二者交叉使用。表面的放射性污染物质多数不以离子形式存在,所以对设备表面用离子交换或络合的原理去污,效果欠佳。

木质或水泥地上的放射性物质污染若经一般擦拭仍不能除去,就很难再去污了,因为这些材料的结构很稀疏,用酸性溶液会促使污染物向深处渗透,因此只能给予换新或覆盖。对于木制家具之类的污染可以给予局部削、刨或换新。铅、普通钢和铁等金属很易吸收大量放射性物质,被污染后立即用一般去污剂擦拭效果较好,其后的去污用机械方法较好。铝、铜或黄铜表面被污染时,用普通去污粉擦洗效果也相当好。

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常用普通洗衣粉与清水交替洗涤的方法给玻璃器皿去污。经验表明,这个方法对曾用于注射汞[203Hg]新醇、131I和198Au的注射器的针管去污率可达90%左右,但对针头效果不好,只有7%左右。

超声波清洗器有助于提高去污效果,能把油脂和放射性物质都清洗干净。功率高的超声波清洗器去污效果较好。其方法是在2 000mL清水中加入100g合成洗衣粉作为清洗剂,将接触过放射性核素的注射器、针头、移液管和量筒等放在清洗罐内,用超声波清洗器冲洗约30min,多数情况去污率在90%以上。采用超声波清洗器是以机械化代替过去的手工操作,不但去污效果好,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工作人员所受辐射量。

(四)工作服表面去污

目前多趋向于将受污染的工作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低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工作服,第二类是高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工作服。两类工作服分别在不同的洗衣机内洗涤。

表1-2-19中给出了不同去污剂对不同核素污染棉织品工作服的去污系数。例如,采用0.3%液体肥皂对89Sr去污时,第一次洗涤的去污率为83%,第二次和第三次洗涤的去污率分别为2.4%和0.9%。同样的去污剂对32P去污时,第一、第二、第三次洗涤去污率分别为95%、0.8%、0.1%。每次洗涤后必须用清水漂洗1~2次,以除去二次污染的放射性物质。如果采用氧化还原剂作去污剂,洗涤次数和持续时间可以明显缩短。去污率的高低取决于污染程度、去污溶液的成分、去污溶液的温度、工作服的质料和洗涤持续时间等。

表1-2-19 不同去污剂对不同核素污染棉织品的去污系数

引自:姜德智.放射卫生学.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唐波 张晓懿 涂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