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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正的司法程序无法确保正确的结论
第一节
程序公正有助于减少但不能消除错案
错案,一般就实体而言,属于实体不公正、不正义。有罪者罚,无辜不罚,是实体正义的体现。错案往往错罚无辜,违背实体正义。
程序公正虽有保障实体公正之功能,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或者相互替代。只重视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固然不可取,只重视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也不见得高明。理想的司法状态始终是:在程序公正得到实现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有人谓:实体公正看不见、摸不着,诉讼中真正值得追求的,只有程序公正。这话恐怕没经过大脑。对于裁判者来说,实体公正也许看不见、摸不着,甚至也不关心,但对于被刑事追诉的人,实体公正绝对不是看不见、摸不着和不必关心的;不仅如此,对于被害者来说,实体公正有没有得到伸张,如鱼在水,冷暖自知。
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运用。程序法规定允当,可以有效遏制公权力的滥用,为人权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许多侵犯人权的做法,既违背程序公正,也损害实体公正,刑讯就是如此——刑讯不仅侵犯人权,而且由刑讯获得的口供,有可能虚假,当刑讯应用于无辜者时更是如此。因此,程序公正对于人权就有保障功能,对于发现真实也具有积极意义。
但要是以为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实体公正,就未免过于天真了。本章选择的三个案例,在程序上都没有明显瑕疵,但都属于错案,说明程序公正在遏制错案方面只能收到部分功效,要防止错案,不能仅以实现程序公正为满足,还需要研究造成错案的其他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