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千年统计(精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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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根据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并于1961年9月30日生效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第1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应推行以下既定政策:

• 实现最高的可持续增长和就业,“提高成员国的生活水平,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对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促进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经济健康发展。

• 根据国际义务,在多边和非歧视的基础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OECD的创始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后来加入的成员国包括:日本( 1964 年4 月28 日加入) 、芬兰(1969年1月28日加入) 、澳大利亚(1971年6月7日加入) 、新西兰(1973年5月29日加入) 、墨西哥(1994年5月18日加入) 、捷克共和国(1995年12月21日加入) 、匈牙利(1996年5月7日加入) 、波兰(1996年11月22日加入) 、韩国(1996年12月12日加入)和斯洛伐克共和国(2000年12月14日加入) 。1 欧共体委员会也参与OECD的工作(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第13条) 。

OECD发展中心由 OECD 理事会于1962年10月23日成立,成员包括OECD的23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阿根廷和巴西( 1994年3月加入) 、智利(1998年11月加入) 、印度(2001年2月加入) 。欧共体委员会也加入了OECD发展中心的咨询委员会。

OECD发展中心的目的是汇集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以及一般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使这些知识和经验适合各国或各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其成果惠及所有国家。

OECD发展中心在OECD内具有特殊和自主的地位,从而在履行其职能时具有适当的独立性,但中心可以使用OECD在发展领域的现有经验和知识。

本出版物所表达的观点及采用的论点完全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代表OECD或其成员国以及OECD发展中心成员国的立场。

1 截至2001年即《世界经济千年史》(The World Economy: A Millennial Perspective)英文版出版时的数据,下同。——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