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我国GCP的发展历程
一、药物GCP
我国改革开放后,正值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展的第二阶段,在世界各国制定自己的GCP指南的同时,我国的药品监管也进入了规范化、标准化快速发展的阶段。1978年,卫生部药政局重建药品管理体系,执行《药政管理条例》;1985年7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年10月,卫生部颁发《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1986年起,我国开始放眼国际,积极了解并学习国际上GCP相关的标准和信息;1992年,我国派遣人员参加了WHO GCP指南的定稿会议,同期开始收集世界各国的GCP指导原则进行研究与学习,并于1993年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GCP的具体实施情况;1994年我国举办GCP研讨会并开始初步策划起草属于我国的GCP指导原则。
1995年,我国成立了GCP起草小组,该小组由5位临床药理学专家组成,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GCP相关知识的培训。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属于中国自己的GCP指南,即《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9月1日,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修订后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出台,并在4年后,也就是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再次修订后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对2003年出台的规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6月,在ICH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正式批准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为ICH全球第8个监管机构成员,这被视为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里程碑,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时隔1年,即2018年6月,在ICH当年的第一次会议上,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上一个台阶,当选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加入ICH管理委员会后,根据ICH章程,我国具有以下规定的职责和权利:
(1)在ICH管理委员会中享有投票权。
(2)参与ICH大会和ICH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制定。
(3)管理委员会代表ICH成员的利益。
(4)代表所有ICH成员监督ICH运营方面的工作,包括行政和财务。
(5)决定ICH大会举办的地点。
(6)根据相应的程序规章准备并召开ICH大会。
(7)向大会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战略规划的提案。
(8)具有对ICH秘书处处长的任免权,并规定其工作目标、职责和权利范围。
(9)指定有权代表第三方组织的任何人。
(10)执行监督工作组(working group)和全体会议工作组(plenary working party)的流程和运行,以确保ICH指南完成的效率和及时性以及ICH指南的质量。
(11)向大会提出建议或提案,包括关于ICH指南新议题的建议以及ICH指南采纳、修正或撤回的提议。
(12)向大会提出有关成员和观察员申请的建议。
(13)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会小组,包括批准其计划重点和一年两次的报告。
(14)在根据ICH章程第60条规定的过渡期间,批准会费和财政资助并制定大会所需筹集的会费和财政资助的提议。
(15)在适当的覆盖范围内,对ICH主管和官员的商业责任保险进行投保和续保。
(16)向大会提交批准的审计年度账目。
(17)提交包括预算草案在内的财务工作相关的提案和建议。
(18)可根据章程规定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小组(sub-committees)、工作组(working group)和全体会议工作组(plenary working parties)。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之后,为了遵循和实施ICH相关指导原则,同时为了深化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和质量提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实行2003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来首次对该规范进行的修订和增补,参照国际做法,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和新技术(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的应用以及近年来在数据核查中发现的一些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模糊,实验操作不够规范,受试者权益、安全保障不足等)进行明确和细化要求,致力于做到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二、医疗器械GCP
医疗器械GCP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我国医疗器械GCP的产生相对药物GCP较晚。2004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共包括7章29条内容,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项法规可以说是我国医疗器械GCP的雏形。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共11章96条,包括总则、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职责、申办者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记录与报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件管理和附则。所有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都应当遵循该规范。为配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积极转化适用国际医疗器械监管协调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新版规范修订内容包括:①调整了整体框架;②将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管理;③明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方责任;④调整安全性信息报告流程;⑤简化优化相关要求;⑥体现最新国际监管制度要求。
医疗器械和药品都是用于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和缓解,但两者的作用原理却相去甚远。药品基于化学或生物原理,主要通过药理作用、机体免疫与代谢发挥效果,需要通过特定的给药途径直接接触或介入人体,往往以不同形式的制剂和剂型进行给药;而医疗器械则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发挥作用,可直接介入人体,也可能根本与人体无接触,且其形式多样,用途广泛,从针头、绷带这样的小器械到影像、质子或重离子这样的大型设备都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同时,两者在临床试验的设计及实施上也存在许多差异,因此需要分别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GCP以细化和明确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