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大学系统治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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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公立大学系统承担了美国80%的高等教育任务,孕育了密歇根大学、加州大学、威斯康辛大学、佛罗里达大学等多所世界一流大学。美国公立大学系统治理借鉴了欧洲中世纪的学者行会模式,特别是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者治理模式,根据美洲殖民地时期师资奇缺、学生稀少、缺乏办学必要资源的现实情况,确立了外部人控制大学财产,内部人具体管理大学的“法人—董事会”模式。大学董事会受托保护大学财产,对大学的所有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其管理的行政系统负责大学的日常运行。学术评议会是教师讨论学术事务、制定学术政策、为大学董事会和校长提供咨询的机构。三者共同承担大学治理的责任。

按照公立大学系统董事会权力的大小及运行机制,公立大学的治理模式可以分成以威斯康辛大学系统为代表的规制型治理模式,以密歇根公立大学为代表的市场型治理模式、以加州大学为代表的复合型治理模式、以佛罗里达公立大学为代表的无缝隙治理模式。大学内部治理形成了以科层模式、政治模式、合议制模式、垃圾箱模式以及共同治理模式为代表的大学治理理论模式。在大学外部,联邦政府、州政府、各种专业协会和教师工会,也通过各自的渠道影响大学的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实施“以州为主,联邦为辅”的形式。各州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的不同,大学法人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和大学自治权也不尽相同。享有州宪法颁布的法人地位的大学与州政府、州议会、州法院同属于宪法赋权法人,各自之间没有司法管辖权,但宪法一般会规定州政府必须为大学提供经费,议会和州长可通过拨款或任命董事的方式影响大学事务。宪法型大学受到的制约较少,学术水平也较高,但是宪法型大学的自治地位使得该州的公立高校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办学成本也随之提高,学费上涨幅度较大,甚至能够赶上美国知名私立研究型大学。享有普通法法律地位的高校法人受到的约束较大。大学董事会成员一般采取州长任命、议会批准的方式进行选聘,议会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改变大学的法律地位、要求大学遵守州议会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大学董事会的缓冲作用,大学内部学术评议会对学术事务负责,行政管理对大学行政管理负责的体制,加之设计了董事会、行政管理系统、学术评议会之间的互相制衡机制,使得来自政府的政治影响降低到最小。

美国公立大学系统治理模式不尽相同,各种治理模式都有其优点,也都存在某种不足。他们的共同点是无论哪一种治理模式,都能够按照大学的学术专业组织特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学必要的自治权和学术自由,以便更好地实现大学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

美国公立大学系统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立现代大学治理制度提供借鉴,以便吸取精华,去其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