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998年以来,保定市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着力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政策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明显扩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伤有所治、育有所保”,逐步建立了参保险种全、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完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
一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断发展壮大。保定市于1986年开始正式启动企业养老保险,从1988年只涵盖合同制工人到2010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保,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末,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07.7万人,比1998年末增加70.53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1374元,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为100%,做到了应发尽发。为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底起,保定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扎实开展。1998年,保定市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继开展了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全员、聘用与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2006年7月1日,保定市又开展了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全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达到20.9万人,离退休人员达到4.3万人,分别比1998年增加了16.7万人、3.7万人;2008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为4.3万人,养老金发放金额为6.7亿元。
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推进。保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步于1992年,“老农保”以个人缴费为主,实行完全个人账户。2009年,保定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下半年,保定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涿州市;2010年,新增涞源县为试点;此后按照国家和河北省部署,逐步扩大试点。
(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保定市在2000年底启动运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2010年已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了福利型公费、劳保医疗向社会保险型医疗制度的平稳转型。2010年末,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81.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92.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89.1万人。
2005年,保定市启动了新农合试点工作。2005年1月1日,涞源县作为试点县正式启动了新农合工作;2006年1月,涿州市、定州市、望都县3县(市)的新农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试点县(市)在原增10个的基础上再新增8个。2010年末,25个县(市、区)全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已有810.6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2.75%。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10.2亿元,使1867万人次受益。
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保定市还注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医疗资源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同时快速发展传统中医事业。在城市,以居民健康为中心,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形成了以城市二级医院为龙头、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农村,本着“让农民不得病、少得病、有病早治”的原则,以卫生部和河北省卫生厅实施的“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为载体,启动“农民健康保健工程”试点。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1带X”帮扶工程和81所“流动医院”,启动乡镇卫生院医生免费培训计划,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支“用得上、留得住、永不走”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以实现“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重病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完善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制度
保定市在1986年启动的失业保险,目前已成为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一条重要保障线。2010年末,保定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51.8万人。全年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5513人。
保定市企业工伤保险于1996年1月启动,保定市是河北省第一个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市。《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正式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有了法律依据,走上了快速发展道路。2006年,保定市开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2007年,保定市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2009年,保定市又出台了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方案,将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乡镇乡村企业的农民工等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2010年末,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3.5万人,比1998年末增加11.39万人。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份基本的生命保险。
保定市生育保险制度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试行,2007年出台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末,保定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51.6万人,比1998年末增加19.52万人,不仅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增强住房保障能力
以1998年为起点,中国住房制度进入了全面市场化的历史新阶段。从2004年推行廉租住房政策以来,保定市政府一直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惠民工程来抓,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破解难题、狠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保定市城市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保定市政府出台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从2008年起,保定市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保障方式主要是租金核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提供廉租住房三种方式。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2007年,保定市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以建设为主,定向供应。③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为宗旨,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改善工程资金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的办法解决。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附加费等城建资金,将其作为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更新、补建,由各运营单位负责。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房产权人负责。④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⑤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在城中村改造时,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在有条件的地方,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同时,保定市以制定完善规划、科学安排建设工程、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强组织协调调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等措施,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在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其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2010年,保定市有廉租住房9437户;新开工廉租住房2584套;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4个,共计17.22万平方米,2466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4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已解决8660户居民的居住问题;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解决258户居民的居住问题;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解决4800户居民的居住安全问题。从2004年以来,全市累计为38552户居民实施了住房保障,其中廉租住房保障户数达23486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达7608户、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数达7458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五)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精神,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7年9月全面建立,经过多年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上涨,2006年以来,保定市不断加大城镇低保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扩大保障面。2007年,城镇低保标准月人均150元,2008年提高到217元;2007年,补助水平月人均84元,2008年提高到120.2元。
根据河北省政府要求,保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于2005年12月全面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经过不断规范和完善,保定市已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以来,保定市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的要求,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标准从2007年的年人均676元提高到2010年的941元,补助水平从2007年的人均22.35元提高到2010年的46.59元。
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保定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事业有序发展,覆盖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医疗救助为做好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衔接合作,探索实行多种救助方式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真正使医疗救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农村五保供养力求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加强敬老院建设,尽快提高集中供养率。继续加大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力度,加快推进居家为主、依托社区、机构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各种养老机构,以减轻政府压力。
2010年,保定市有34.19万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24.19万人。3.53万农村居民得到五保救济。国家抚恤、补助优抚5.64万人,其中,定期补助3.96万人,定期抚恤0.57万人,伤残补助1.11万人。2010年末,全市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有148所,床位达11205张,收养各类人员6659人。
保定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整体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但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生活改善的需求和期望相适应,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一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支持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二是保定市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项目,实际覆盖率达到70%~80%,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所覆盖的人数在农村总人数中的比重很小,尤其是在贫困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难以保障、救助金额有限等问题突出。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缩小社会保障的城乡差距。三是保定是河北省人口最多的设区市,共有1100万人,老年人口有160万,占总人口的14%以上,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的行列。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出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比城镇要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步伐是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必然要求。随着保定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养老金缺口不断加大,以及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