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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
贪污贿赂犯罪大都涉及金钱或其他财产性利益,金钱可以通过数额计量,财产性利益同样可以还原为数额进行计量。通过计量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财物的货币金额。对于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而言,涉案数额不仅是案件的事实要素,而且因其具有可计算性和直观可比性,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财产损失的状况以及行为人主观贪欲的程度,故数额成为衡量贪污贿赂行为社会危害大小的主要量化指标,是判断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重要尺度。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并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后来,“考虑到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不统一。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贪污的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适当作了调整”[1]。但实践证明,此种绝对数额标准的立法模式选择的实践效果弊大于利。[2]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标准。尽管具体罪名的数额和情节并不完全相同,但数额与情节是贪污贿赂犯罪认定中的一般、共性问题,故在本章中集中探讨。
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77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具体分析可参见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修正的得与失》,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