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经营者出具发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行为的证明,对消费者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推脱。上述情形中,甲虽然享受了商店的特价优惠,但是商店营销策略本身与其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并无关联性,甲当然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