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法律漫画书:图解日常法律知识(双色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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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经营者的瑕疵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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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此,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在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经营者应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进行举证。本案中,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如其无法证明出售的空调是合格产品,就应该负责更换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