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信贷行业发展报告(2014~2015):P2P网贷平台风险评级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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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风险管理与监管

(一)P2P风险管理与控制

P2P网络借贷的兴起,在欧美发达国家本质上是源于征信体系的成熟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成熟的征信体系使借款人信用审核与贷款利率确定在线上进行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则可以实现信贷审批的自动化,降低了信息传递成本。然而,我国P2P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则在于“金融抑制”形成的“金融脱媒”动力。金融准入限制造成了我国金融业的高额利润,而P2P网络借贷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监管套利”,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形成了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其所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全球领先,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一是可能的非法集资所带来的法律和合规风险。我国P2P借贷开展以来,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成为广泛讨论的议题。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讨论。P2P借贷蜕变成“非法集资”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事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再投资于项目;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或进行自融;平台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当前,监管部门在总体肯定了P2P借贷合法地位的同时,也明确警示P2P平台不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和误区。

二是产品异化所带来的风险。金融产品的异化,多源于市场主体趋利冲动下的行为扭曲。产品异化在我国较为普遍,许多国外典型金融产品引入国内后,则带有明显“中国特色”,改变了其原有功能。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整体体现出一定的产品异化特征。例如,较为典型的是所谓的“秒标”。“秒标”本意为“体验标”,旨在帮助新客熟悉游戏规则,并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是,当前“秒标”成为许多平台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网站排名,同时借此拉低违约率水平的工具。甚至部分“秒标”背后存在“自融”陷阱,利用“秒标”吸收大量资金后卷款逃跑。此外,还有某些平台利用P2P借贷的定价能力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进行金融产品非法交易和炒作。

三是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2014年之前,我国主流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存在以下三类账户:存放其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及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在对账户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站可能会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动机和行为。目前,越来越多的P2P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了账户托管协议,对客户信息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有效分离,P2P网站只能凭有效交易文件才能操作账户。账户托管有助于降低资金挪用的风险,但托管费用较高,增加了P2P网络借贷交易成本。并且,在现有托管模式下,托管机构难以识别P2P网站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实性,依然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此外,即使建立了完善的账户托管制度,在实际中,由于无法实现与网站自身的破产隔离,一旦P2P平台破产,债权人依然会遭受损失。

四是保障不足的风险。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大多具有“刚性兑付”承诺,并通过担保或者风险保障金的方式提供保障。至于自担保,中国银监会已经明文禁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处于灰色地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可被法律认可,且该类担保公司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担保能力较强。然而,此前我国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担保公司集中破产的现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实则也难以保证。对于风险保障金所提供的保障,在P2P融资规模渐趋平稳、债权大量到期以后,以当前普遍采取的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平台将会出现兑付危机,债权期限到期较晚的投资人将会遭受损失。

五是网络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我国P2P网站多属于草根创业,资金与技术有限。根据零壹数据统计,从P2P网络展现的认证信息来看,仅有11.4%的网站在数据传输中使用了SSL加密。P2P平台软件系统大部分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完成,安全技术难以把关。第三方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将一个版本运用于多家P2P平台,甚至部分外部公司为了谋利,在系统中预留后门。网络技术的风险大多源于黑客攻击,原本安全性不足的网络系统,加上P2P平台因使用相同代码而导致的普遍性漏洞,给黑客攻击创造了技术可能性。2014年,人人贷、拍拍贷、翼龙贷、有利网等国内知名平台都频遭黑客攻击。[4]目前,P2P公司越来越重视网络安全,尤其是风险投资的资金进入P2P行业后,网络技术的状况预计将有很大程度的改善。

P2P借贷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是该行业2014年被热议的话题。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金融风险既有共性之处,又有不同之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存在一种正向博弈的关系。风险管理需求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而金融创新发展又促进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原有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的手段全部或部分失效,因此,必须寻求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制定更严厉的监管措施以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只有内部风险管理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才能保持P2P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把民间个体借贷通过P2P阳光化,满足小贷及大众理财需求。

(二)P2P借贷监管体系及相关政策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不同,P2P借贷在各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完全类同。当前,我国P2P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变出了多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有的相对于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异,这使得P2P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监管当局对P2P借贷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保持了较大的容忍度,这一方面给予了P2P行业一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P2P行业各种风险和问题充分地暴露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客观存在,重要的是要适应这种形式,加快学习的步伐,及早地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地更新规章制度和监管标准,从而使整个金融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见表3)。

表3 中、美、英三国P2P网络借贷比较

这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难以实现健康发展。随着倒闭潮的出现,对P2P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刻不容缓。目前国家相关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期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见图26)。

图26 P2P网络信贷平台监管现状的框架

虽然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后续重点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但事实上,由于对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要求不明确、监管标准缺乏,虽然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设立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缺少实质性的审核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往往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实际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统计监测机制。目前没有部门对网络贷款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指标监测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掌握P2P网络借贷的整体发展状况,从而在宏观层面把握其基本情况,进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甚至可以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另一方面将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单体P2P网络借贷的具体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估其个体及整体风险。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信息不透明,致使投资人无从辨析平台及标的的优劣,同时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后的追究查处工作面临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有踪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四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标准格式不统一。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是数据容量有限,覆盖范围仍不广。

自从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政策以及实施细则何时落地一直被业内所重点关注。决策层业已透露的信号显示(见表4),我国P2P网络借贷将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回归普惠金融,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和谨慎,以便为网络借贷发展保留创新空间。

表4 2014年监管层对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表态

明晰和合理的监管政策势必对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正本清源、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