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信贷行业发展报告(2014~2015):P2P网贷平台风险评级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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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类型

目前我国P2P平台不在现行金融体系监管范围之内,也未曾有具体的监管制度与措施,P2P网贷的相关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一)法律与制度风险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行业和机构,由于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无法贴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P2P借贷的高利贷问题[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在P2P借贷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在国内P2P借贷实践中,出现了名义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

2.非法集资的边界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带有诈骗意图的金融犯罪行为,此处主要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目前P2P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平台是否先吸收资金再用于放贷。若投资人与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直接接触,P2P平台跨越中介定位,先以平台名义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即使只是存放在中间账户),再决定投资行为,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用或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资金转移是否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是其中判断的关键。

比如,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和“理财—资金池”的模式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对期限和金额进行双重分割,由第三方个人(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此时P2P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理财—资金池模式下,借贷人先将钱存入网络借贷平台,P2P平台再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贷人,实际上是有可能会在没有真实借款需求(借款标)的情况下事先进行集资和吸储,网络借贷平台无形中就有了一个资金池,这样就让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者存在携款潜逃的风险。由于目前尚未有法规出台,P2P非法集资的边界并未明确。

3.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目前,为了吸引投资者,许多P2P平台在撮合借贷的同时也引入了内部或外部的担保职能部门。在融入担保元素后,风险集中于平台自身或与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此时平台自身或与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就成为平台能否持续运营的关键。但通常出问题的平台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杠杆率并不匹配,此时平台就要承担极大的兑付压力,而且还有许多平台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可能会出现风险的相互传染。此外,这种有担保的平台会对投资者形成一种误导,投资者通常认为只要有了担保就会万无一失,而不会考虑这种担保能否真正地保证其资金的安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较多P2P网贷公司担保倍数则经常突破这一警戒线,有的甚至达到20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多家P2P平台还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其资质、经验、技术、数据“四重缺失”,可能导致信用评价的失实。近来,还出现少数具备支付功能的P2P平台,资金支付服务与商业银行类似,却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

(二)P2P平台的破产跑路风险

P2P平台的破产跑路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平台设立动机不纯,或是为了平台设立者的其他项目进行自融,或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设立门槛低的优势成立空壳公司,以骗取资金为目的,一旦目的达到,立即跑路走人。这类平台通常通过各种欺诈方法,在短期内通过提供虚假借款标、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用于吸引资金投标,资金到了标的后通过各种途径形成网站的资金池,网站再分别投资以获得高收益。此外,还有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这些方式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平台关闭、卷钱跑路,造成出资人的巨大损失。

第二,平台风控能力差,短期内为了迅速上规模,占领市场,对借款人审核不严,低估了借款人的风险,当风险集中爆发时,平台的自有资金或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平台设立者只好弃平台而走。

第三,平台投资标的过于单一或过度集中于某些高风险及夕阳行业,导致风险一旦暴露,平台难以承担相应损失。比如,一些平台投资于大额标的,贷款集中度过高,风险过度集中,一旦某个项目出现问题,就会给整个平台带来巨大的坏账损失,影响平台的生存能力。此外,我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一些产业需要进行升级换代,一些落户产能需要被淘汰,这些产业常常难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信贷资金,有可能从P2P平台上进行融资,而平台难以有效控制这些领域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在P2P网贷中,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P2P平台发生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风险较大。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审核和筛选就成为重要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然而,P2P网络信贷所针对的对象以无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有缺陷)人群和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主体的偿债能力一般都较弱,而且P2P小额信贷公司收费较高,容易导致这些主体无法还款。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即使借款人在平台上出现违约行为,也尚未纳入征信系统的记录中,导致其违约成本低,增加了贷款违约的风险。

从事借贷业务离不开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尤其是网络借贷,其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复杂性等特性,更要求有可靠的信用服务系统来为信贷决策者提供辅助,约束交易双方行为,杜绝网络欺诈现象。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有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没有被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库所覆盖,而且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也无法从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库中直接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因此,P2P网贷平台的信息获取成本较高。此外,P2P网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快速发展也只有两三年,自身积累的数据量和贷款评审经验都非常有限,整体风险管理水平远低于银行业。与我国P2P平台风险管理能力落后、信息获取成本高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充分验证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有多家独立、权威的征信机构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提供信用评分和信用管理服务,广泛地服务于个人贷款客户、小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使得美国的P2P在风险筛选和审核时更为经济和高效。

(四)流动性风险

就P2P平台来说,如果存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在P2P发展初期,投资者一般偏好投资期限较短的借款标的,这就使得期限长、金融大的借款标的在短期内无法找到适宜的投资者。针对这一矛盾,P2P平台大部分采取“拆标”的方式来解决,如把6个月100万元的标的,缩短为1个月期限的标的,滚动放标6次。如果不存在平台诈骗、自融等问题的话,这种做法也会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一旦碰上集中到期、大量提现或市场因素引起的产品线断裂的状况,平台就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成为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导火索。这种情况即使有担保也无济于事,因为担保公司的代偿只针对6个月后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并不对这种流动性风险作保。在保证本金(利息)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平台的拆标行为,以及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对债权的拆分转让行为,都会带来上述期限和金额错配,存在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五)平台信息不实、虚报坏账率的风险

目前,P2P行业并没有建立财务披露制度,大部分平台也不会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虽然部分规模较大的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但这些报告也未经审计,而且其中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目前各网站宣称坏账率基本小于2%,但真实情况无法保证,不排除为了吸引出资人虚报坏账率的情况。实际上,很多分析都指出,低于2%,甚至像有些网站公布的低于1%的不良贷款率是难以实现的。一方面,由于P2P违约信息并不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违约对于平台借款人尚不会形成较大的违约成本,也不会影响他们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大部分网贷平台的客户为小微企业和个人,从现有的征信系统中很难查到这些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由于被视为高风险客户,他们较难以合理的成本从银行获得信贷,因此他们从P2P网贷平台获得信贷的成本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高于银行信用卡透支的利率。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愿意承担高利率的借款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他们有很强的风险偏好,这就使得网贷平台上的出借人要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此外,即便一些网贷平台会进行线下贷款申请审核,但较短的从业时间和过快的增长速度使得网贷平台不可能将高风险贷款违约率维持在1%以下。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以判断网贷平台违约率的真实性。

(六)资金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P2P网贷模式中,因对资金托管或第三方账户缺乏监管所造成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为了增强投资者信心,多数P2P平台都声称投资者的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投资者需要将款项存入P2P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当确定投资项目时,资金再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这样就在P2P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之间进行了有效的隔离。但操作中,第三方账户资金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一些P2P平台以资金托管为幌子,误导投资者,实际上是以存管代替托管,模糊二者的区别,未能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还有一些平台做出不实宣传,声称有第三方托管机构,但并不明示资金托管方,有意蒙蔽投资者。此外,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有些平台混淆了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托管的概念,让投资者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了资金托管的作用,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只是一个资金转移的支付渠道,并不承担资金托管的职能,第三方账户由平台开设,平台实际上可以独立支配账户中的资金。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P2P都有可能利用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出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由于交易中使用的第三方账户资金缺乏监管,资金的支配权仍落在P2P网贷平台自己手中。在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未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就存在“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缺乏监管,也使得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增大。机构可以先从出资人处获取资金再用于出借。由于资金沉淀账户未受到监管,非法集资的行为很可能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资金池的形成使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强,同时也使出资人对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从而增大了出资人的风险,平台本身也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怪圈,最终使整个P2P行业陷入混乱和无序发展状态。

(七)资金来源和去向信息不明,容易造成洗钱风险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基于熟人社会关系对双方的信用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但在P2P网络借贷中,资金的供求双方是通过中介平台的牵线搭桥而发生借贷关系的,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核和贷后跟踪,在无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且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有限的情况下,平台难以掌控资金的最终去向。此外,虽然部分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会进行审查,但对资金提供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疏于考察,这也为网络洗黑钱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八)技术风险

P2P网贷平台技术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除少数规模较大、较早进入网贷行业的平台外,当前大部分网贷平台都使用第三方网贷通用软件,有的甚至使用盗版软件,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这使得网贷平台很容易受到外部攻击。其次,一旦黑客对网贷平台进行攻击,许多平台会出现挤兑现象,投资人得知网贷平台被攻击的信息后会放弃在此平台进行贷款投资。最后,网贷平台被攻击后容易导致客户的账户资金安全性受到影响,客户信用信息会被泄露,账户资金被盗的可能性大大提升,这将长期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整个行业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