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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有毒有害物质预处理
3.11.1 硫化染料脚水应单独收集,应保持酸碱度(pH 值)9~10条件下以避免恶臭挥发,或采用铁盐混凝法预处理,也可采用氧化剂氧化硫化物。当采用酸析法时应采取除臭措施。
3.11.2 氯漂残液排放前应进行脱氯处理。
3.11.3 双氧水漂白残液排放应避开生物处理培菌驯化阶段。
3.11.4 食堂、机修等排出的含油废水应在排出口处设置隔油池。
3.11.5 氧化染料染色残液应单独采用加药混凝法预处理。
3.11.6 雕刻车间排出的含重金属废水应单独预处理。
3.11.7 煤气站废水应单独预处理。
3.11.8 二硫化碳生产车间排出的含高浓度二硫化碳废水应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
3.11.9 毛染整废水中含Cr6+,宜在酸碱度(pH 值)2~3的条件下采用硫酸亚铁还原为Cr3+,再经中和沉淀。应在车间出口处进行预处理。
3.11.10 当染整废水中尿素含量高、出水氨氮总氮有要求时,除采用A/O生化工艺外,可采用加氢氧化钠或石灰控制酸碱度(pH值)9~11条件下吹脱除氨。
3.11.11 采用酚醛树脂整理产生的废液不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内,应单独收集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