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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药剂系统
3.12.1 药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药剂贮存槽贮存量不宜小于一周使用量;
2 固体药剂仓库储存量不宜小于一个月使用量;
3 当药剂不适宜贮存时,宜就地制取并使用。
3.12.2 固体或黏度较高药剂溶解时应采用机械搅拌。对寒冷地区或难溶解的药剂应根据药剂性质和需要采取加温措施。
3.12.3 药液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液输送应设置计量设备;
2 计量设备宜采用计量泵,并应设置一台备台;
3 药液输送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药剂性质和输送压力选用。
3.12.4 药剂品种、投加量和产生的污泥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3.12.5 药剂的投加、混合和絮凝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处理单元,并应确定停留时间和搅拌速度梯度。
3.12.6 混凝剂的选用应根据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