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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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6甲〛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者;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律,就是他保养时所依据的规律。他依照这些规律行动,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律。他了解这些规律,因为他曾制定了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

我们看见,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

因此,创造虽然像是一种专断的行为,但是它必有不变的规律,就像无神论者的命数之不变一样。如果说,造物主没有这些规律而能够管理世界的话,那是荒谬的,因为世界没有这些规律将不能生存。

这些规律是确定不移的关系,在两个运动体之间,一切运动的承受、增加、减少和丧失,是取决于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每一不同,都有其同一性;每一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可以有自己创制的法律,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不是他们创制的。在没有“智能的存在物”之先,他们的存在就已经有了可能性,因此他们就已经有了可能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除了人为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公道不公道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

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的关系〚6乙〛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存在。例如(一)在人类有了社会的时候遵守法律是对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从另一“存在物”那里接受恩泽的话,就应该有感谢之心;(三)如果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的话,被创造的存在物,就应该保持原有的依附关系;(四)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损害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损害,等等。这些公道的关系都是在人为法之先就已经存在了的。

但是这绝不是说,智能的世界和物理的世界是管理得一样好的。因为虽然智能的世界也有它的规律,这些规律在性质上也是不可变易的,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地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应并不老是遵守的。

我们不知道,兽类到底是受运动的一般规律的支配,还是受个别的动力的支配。不管怎样,兽类和上帝的关系绝不比其他的物质世界和上帝的关系更为亲密。感官对于兽类只有在它们彼此间的关系上、它们和其他个别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上,或是它们和它们本身的关系上,是有用处的。

由于欲求的引诱,兽类保存了它们个别的生命;而且,由于欲求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的种类。它们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由感官而结合的;它们没有制定法,因为它们不是由知识而结合的。不过它们并不是永恒不变地遵守它们的自然法的。那些我们看不到有知识和感官的植物,倒是较严格地遵守自然法的。

兽类缺少我们所具有的最高级的优点,但是它们有我们所没有的优点。它们完全没有我们的愿望,但是它们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同我们一样遭受死亡,但是不了解死亡;它们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会保存自己,并且不像我们那样滥用情欲。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