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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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法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观念印入我们的头脑里,诱导我们归向他。这是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但并不是规律的顺序中的第一条。当人还在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应当是只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而知识却是不多的。显然,他最初的思想绝不会是推理的思想〚7〛。他应当是先想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然后才能再去推究他的生命的起源。这样的一个人只能首先感觉到自己是软弱的;他应该是极端怯懦的。如果人们认为这点还需要证实的话,那么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野蛮人[2]。什么都会使他们发抖,什么都会使他们逃跑。

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因此,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的愿望是互相征服,这是不合理的。权力和统治的思想是由许多其他的思想所组成,并且是依赖于许多其他的思想的,因此,不会是人类最初的思想。

霍布斯问〚8〛:“如果人类不是自然就处于战争状态的话,为什么他们老是带着武装?为什么他们要有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没有感觉到,他是把只有在社会建立以后才能发生的事情加在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的身上。自从建立了社会,人类才有互相攻打和自卫的理由。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我曾说,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的表现却使人类互相亲近起来。此外,一个动物当同类的另一个动物走近时所感觉到的那种快乐,诱使它们互相亲近。加之,两性由于彼此间的差异而感觉到的情趣也会增加这种快乐。因此,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而外,又逐渐得到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的联系,这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因此,他们有了一个互相结合的新理由;愿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