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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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23〛

君主政体的性质是“中间的”“附属的”和“依赖的”这些权力所构成。我说君主政体的性质,指的是由单独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的那种政体的性质。我说“中间的”“附属的”和“依赖的”这些权力,因为实际上,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泉源。有基本法律,就必定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因为如果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便什么也不能固定,结果也就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了。

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方式上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24〛。但是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

在欧洲的一些国家里,曾有人妄想要废弃所有贵族的一切司法权。他们没有看到,他们所要做的是英国国会所已经做过了的。请把君主政体中的贵族、僧侣、显贵人物和都市的特权废除吧!你马上就会得到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或是一个专制的国家。

几个世纪以来,欧洲某一个大国〚25〛的法院,不断地在攻击贵族关于财产的管辖权,并攻击教会。我们不愿意批评那些如此明智的法官。但是我们要让大家判断一下,到底人们可能把政制改变到什么程度。

我并不是一定要袒护僧侣们的特权,但是我总希望,人们把僧侣们的管辖权明确地规定一下。问题并不是要知道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否合理,而是要知道这种管辖权是否已经设立,是否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是否处处都和这些法律相关连;在人们认为是彼此独立的两种权力之间,是否就不应当有相互的条件;对一个良好的臣民来说,是否也有责任去保卫君主的法权,或是保卫自古以来就被规定属于君主法权的界线。

僧侣权力对于共和国是危险的,但是对于君主国却是适当的,尤其是对那些倾向于专制政体的君主国,更是适当。西班牙和葡萄牙自从它们的法纪败坏之后,如果没有这个唯一能够制止专横的力量的话,它们会变成怎样呢?对于专横既然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阻力总是好的,因为专制主义既然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危害,那么那个能够约束专制主义的害处本身也是好处了。

汪洋大海,看来好像要覆盖全部陆地,但是被岸边的草莽和最小的砂砾阻止住了。同样,君主的权力似乎是无边无际的,但是他们在最微小的障碍面前停止住了,并且让自己自然的骄横屈服于怨言与恳求。

英国人,为着维护自由,把构成他们君主政体的一切中间权力都铲除了。他们保存这个自由是很对的,如果他们失掉了这个自由的话,他们便将成为地球上最受奴役的人民之一了。

法律先生因为对共和政制和君主政制都蒙昧无知,所以成为欧洲自古以来专制主义的最大倡议者之一。除了在他指导下做出的很粗暴的、罕见的、前所未闻的变革而外,他还要铲除中间阶级,并消灭它的政治团体。他收回贵爵们的土地,用不实的钞票作酬报,这促使君主政体分崩瓦解[24],但看来却好像是有心救赎君主政制似的。

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担当这个保卫机构的,只能是政治团体。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们的记忆〚26〛。由于贵族自然的无知、怠惰和轻视民政,所以必定要有一个团体,不断地把法律从将被掩埋的尘土中发掘出来。君主的枢密院不是一个合适的保卫机构。从它的性质而论,它是执政的君主一时的意欲的保卫机构,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的保卫机构。加之,君主的枢密院不断地更换,它绝不是永久性的;它的人员不会多,并且缺少人民足够高度的信任,因此在困难的时候它不能教导人民,也不能恢复人民的服从。

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要是没有宗教的话,专制国中被尊重的便是习惯,而不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