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散论](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596/46403596/b_46403596.jpg)
二
任何有关人类历史和民族文化的理论,都必须结合各个国家和民族自身的具体的实际情况,才能得出与本民族实际历史状况相符合的科学结论。如果我们认真检视有关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争论,我们便会发现这些争论中有许多自相矛盾和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一方面,他们都将马克思、列宁等关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论述作为自己不可动摇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他们在将这些论述与中国历史相结合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偏偏犯了不实事求是,不顾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特殊情况的毛病,用事先设定的、更适合欧洲古代社会的结论去生搬硬套、削足适履地看待中国古代社会,强行作出符合马列有关问题论述的解释,而这样做恰恰违反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唯物辩证法原理,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活生生的论述当成了死板的教条。用这种方法去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和文学史,便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和矛盾,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仅以关于古代社会史的分期标准而言,争论者之间便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他们有的以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为标准,有的以阶级斗争的发展为标准,有的以生产方式的变化为基础,以阶级斗争为线索,众口不一,莫知孰是孰非(8)。
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从来就不是平衡的。当代世界的历史学家们通过自己辛勤的研究已经向人们表明,在工业化社会到来之前,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政治结构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9)。发达完善的古希腊、罗马国家让位于落后的野蛮人国家便是范例。即以社会各阶级的分化和产生而言,“在导致社会各阶级的形成过程中,决没有绝对的决定因素。它是依不同的内部和外部的因素而伸缩变化的”(10)。恩格斯所说的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先决条件之一,但远非决定性因素。世界各个民族因地域不同、环境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结构不同等而使得他们在进入文明社会时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差异。只有在工业社会到来之后,才会在较大范围内带动多个民族和国家同步发展。但即使在今天,当美国、俄罗斯等科技先进的国家早已进入太空时代时,非洲还有许多原始部落,巴布亚新几内亚还生活着使用石器的原始部族。
中国上古社会和欧洲上古社会相比较,无论是社会组织,抑或是社会文化、民族的思维方式等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中西文化面貌的巨大差别人们已较熟悉,但社会组织和民族习惯的差异导致中国和西方分别走上不同的民族和社会发展道路却并不为许多人所知晓。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正是马克思在总结欧洲古代社会民族发展史之后所得出的正确结论。但在19世纪,中国与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状态,这使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他们虽然发觉到了中西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却因材料的缺乏而无法作更进一步的比较,因而在谈到中国或印度等东方国家的社会历史问题时,只能用“东方型”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等模糊语言来概括,并且这些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主要用于谈及西亚和中东地区。马克思等关于中国和东方社会论述的空白,今天正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结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去研究和弥补。
事实上,“封建”一词本是中国所独有的词汇,其含义更独具中国特色。“封建”一词正产生于周代,它指的是周人在灭商之后为巩固在东方的统治而进行的分派宗族和同盟分镇东方要地的“封邦建国”,分封诸侯。它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更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它既无法指代战国以后以农民和地主为主体的中国古代社会,更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欧洲中世纪的所谓“封建”,英文是feudalism,它是指以臣属和提供服务为条件而从土地拥有者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没有可比性,将feudalism和feudal翻译成“采邑制”或“附庸的”可能更合原意,而用带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封建”一词却很不合适。我们今天仍使用这个词以指代中国古代社会,只是沿用过去几十年的习惯,但在运用时应该明白它的含义的演变和差别。欧洲的feudalism“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feudalism)的”(11)。个体小生产者虽然是欧洲中世纪社会生产的基础,但它真正的政治经济基础却是feudalism。feudalism以土地为纽带而建立起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主从关系,国王以下的各级大领主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形成互相依附的领主贵族等级制度,受封者对领主必须宣誓效忠,而且必须为领主尽相当的义务。采邑中的农民与采邑主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没有多大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是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成为被剥削和奴役的对象。将我国西周时期的“封建”制与之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相互之间本质上的区别。西周时期的“封建”,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制的基础之上,受封诸侯和周王既是有血缘关系的父兄子弟或甥舅姻亲,受封者带往封地的部众也是以同氏族或家族的成员为主体。他们是诸侯的族人而非依附的农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属于家族公有而不属于哪个诸侯或家族长。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的集体形式依附于封建贵族。了解了这种区别,我们便可以明白,西周、春秋时期的中国社会既不是所谓的“奴隶社会”,也不是马克思曾经作过大量论述的欧洲中世纪式的“封建(feudalism)”社会。以具有中国文化含义的“封建”(即封邦建国)称之,远比用属于西方文化概念的“奴隶社会”或feudalism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称之更为妥当,更符合中国国情。如果实在要找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特征,则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历史状况称之为宗法家族制封建社会。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不论是社会结构、生产关系还是思想意识等上层建筑)是父系家长制的血缘宗法家族。战国以后,随着私有制的扩展,父系家长制血缘宗法家族被破坏,社会逐渐分化为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并一直延续到清末和民国。但宗法家族制仍一直以各种形式发挥其明显的或潜在的社会作用。直到今天,在中国广大的农村,这种状况依然存在。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和文化,如果将这个基本的历史事实置之不顾,则这种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它既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社会起初的历史状况和发展规律,也无助于解决今天的许多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同样,文学艺术是产生在现实社会的母体之中的,每一历史阶段的文学艺术,都是该历史阶段人们所创造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当时社会文化最为直接、最为感性的显现,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因此,对文学艺术的研究更应该以当时的社会历史现实为基础,《诗经》更不能例外。既然过去数十年历史学家们对西周、春秋社会性质的研究存在不少问题,许多结论不足为据,那么依违于其间的《诗经》研究所得出的许多结论,也就大有商榷的余地了。